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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代價性

Posted September. 03, 2011 07:43   

有些罪名需要證明其代價性才會成立,例如受賄罪。法院近期將對從全國請願員警協議會收受援助資金的國會議員進行審判,判決關鍵在於,國會議員收受的資金是用於立法賄賂的代價,還是政治援助資金。去年進行“中間人檢察”時,有一位檢察人員從建設行業從事者收取資金並購買了私家車,但因為事後返還了購車資金,檢察院判定其中沒有代價性,因此宣判被告無罪。又比如涉黃案件,如果發生性行為後沒有支付報酬,賣淫罪就不會成立。

▷收買選舉候選人的行為與受賄罪相似。要治罪首先要證明代價性,罪名成立時收買一方或受賄一方都有罪名。就像受賄罪分事前受賄和事後受賄,收買競選人的行為也可分為事前及事後。根據選舉法,競選人主動退出前收買競選者相當於“以讓候選人退出為目的,給候選人提供資金、職位等約定。辭職後的受賄罪就是“對辭職的候選人表示答謝並提供金錢、職位等優惠的行為。”

▷上個月28日,首爾市教育局長郭魯炫在記者招待會上表示:“為選舉的公平性,應當在選舉前禁止交易行為。但是,選舉結束後是另一種生活的開始。”郭局長認為,只要選舉結束,任何暗中交易都可繼續進行。但是,選舉法的上訴實效規定,對於選舉後發生的犯罪行為,制訂了選舉後六個月以內的賄賂行為屬於違法行為。若在選舉後對候選人辭職給予補償,受賄罪就會成立。辭職後的收買罪名並不需要有事先約定。

▷郭教育局長表示,給首爾教育大學樸明基教授提供2億韓元,並不是為了答謝他退出競選,而是看到樸教授生活窘困,所以伸出了友誼之手。5日,檢察院正竭力調查郭教育局長的資金代價性。無論是檢察官還是法官,都無法看透教育局長的內心。因此,也難以判斷資金往來的原因。在受賄罪中,很少有嫌疑人員承認過程中存在代價性。從有關受賄罪的法院判例來看,特殊的親戚關係、確認是否有親戚存獲、收受金飾等的行為及動機都會成為裁判標準。

評論員:宋平仁 pisong@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