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to contents

[點評]對無罪判定者的名譽恢復

Posted November. 11, 2010 07:11   

한국어

調查和判決工作的主體是人,既然是人為工作,就很難做到完美,工作過程中也難免出現因誤判而遭到長期監禁的人。在美國,隨著DNA分析方法的發展,不少曾因誤判以涉嫌強姦、殺人等重大犯罪而遭到超過20年監獄生涯的人重新找回了自由。雖然憲法規定確定最終判決之前原則上定為無罪,但世人看法卻不同,只要是立案或拘留便會被認定為犯人。即使被判無罪也很難完全恢復名譽。

▷韓國的刑事補償制度是由國家對被判無罪的人進行補償的制度。但現有制度漏洞百出。雖然刑事補償制度以憲法第28條為根據而制定,但僅限於金錢補償。而且其下限是每天5000韓元,並23年未變。即使是已被判死刑的情況也只是提供按照執行前監禁日數補償金和最高3000萬韓元的補償。可以說,這種因錯誤行使國家權力而給予的補償金導致再次傷害了人的尊嚴和價值的結果。更何況,目前沒有可以恢復已損名譽的刑事補償法。

▷值得慶倖的是法務部準備了補償制度修正案。原定的每日補償金(5000韓元)下限將升至雇傭勞動部規定的最低薪金(明年將升至3萬4560韓元)。上限則將繼續維持每日16萬韓元。此外,決定使用輿論大舉報導過的為恢復無罪被告人名譽而刊登新聞廣告的制度也值得一提。此制度將在日刊中刊登案件號碼、被告人、無罪理由、要聞等廣告。廣播廣告則因費用太高而未被採納。目前已確定一份報紙刊登一次,但其版面大小則正在討論3種備選提意當中。如果當事人願意,還可在法務部官網刊登為期一年的無罪判決文。

▷但是,刑事補償金和廣告費用則將由國民負擔。如果新制度開始施行,補償預算肯定會比目前要增加。當然,若不出現誤判情況則可以節省國家預算。這也意味著若檢察官們今後無法確保充分證據並出現錯誤起訴則將視為是對國民的不負責任行為。檢察官身為行使國家公訴權的主體,被要求了更大的責任意識。

評論員:陸貞洙 sooya@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