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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委員會“處罰軍隊內同性戀者違背憲法精神”

人權委員會“處罰軍隊內同性戀者違背憲法精神”

Posted October. 28, 2010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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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權委員會認為,對軍隊內同性戀者予以刑事處罰的我國軍刑法條款有違於憲法精神。人權委的上述判斷可能會使軍隊內同性戀問題再次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

人權委員會27日表示,人權委最高決策機構全員委員會25日決定向憲法法院提出對軍隊內同性戀者予以處罰的軍刑法第92條有違於同性戀者平等權、性別自主決定權、保護隱私與自由權,以及罪刑法定主義的意見。此前,“防止侵害軍隊內性弱勢群體人權網路”表示,軍刑法第92條違背憲法精神,因此在今年5月份向國家人權委員會提出審議申請。

對於人權委員會的判斷,國防部立即進行反駁。國防部相關工作人員表示:“不是為了保護個人的性別自主決定權而設立了軍刑法第92條,而是為了保護社會性法益‘共同社會健全的生活與軍紀’而設立了此條行。在上下秩序嚴格的軍部組織內,如果發生強制性同性戀的話,那時候該如何對策?”

市民團體也對人權委員會的判斷議論紛紛。軍人權中心的林泰勳所長表示:“從國外的案例來看,沒有一個國家對軍隊內同性戀者予以刑事處罰,比如美國。我認為憲法法院應該尊重人權委員會的判斷。”對此,《健康性文化國民聯合》團體的相關工作人員表示:“在與朝鮮對峙的重要時刻,我們決定不能接受人權委員會的判斷。”



張關錫 jks@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