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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證制度,“原則上禁止”→“原則上允許”

許可證制度,“原則上禁止”→“原則上允許”

Posted October. 27, 2010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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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決定將許可證制度的基本框架“原則上禁止,特殊情況下允許”轉為“原則上允許,特殊情況下禁止”。如果20天內相關機構未對學校設施、建築等給予許可,那麼,將視為默許。

26日,在李明博總統主持下舉行了國家競爭力強化委員會第23屆會議。在此,法制處報告了“實施以國民為中心的原則上允許的許可證制度的方案”。其內容是直到明年為止改善372許可證調控。

法制處決定將200件與許可證相關的法令從原先的原則上禁止,特殊情況下允許(正調控)的方式變為原則上允許,特殊情況下禁止(負調控)的方式。而且,減少了7件許可證的標準,即,將可以飲用的海洋深層水許可證期限從60天縮短至20天。不僅如此,如果20天內相關機構未對學校設施、建築等(9件)給予許可,那麼,將視為默許。

此外,取消許可證(27件);轉為申報或登記(15件);放寬許可證標準(22件);對於複合許可證(一項事業需要拿到多個許可證)的機構協商(31件);複合許可期間,如果相關機構沒有回應,視為默許(35件);複合許可相關機構義務化的組成一個集體(26件)等。法制處相關人士解釋道,“日本侵略時期,引入的正調控方式已經持續了約100年。為了許可證制度能夠更加先進化,有必要從根本上轉換調控的框架。”



張澤東 will71@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