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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 法院的權威

Posted October. 21, 2010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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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尤其喜歡權威。法官袍的權威、法庭的權威、法院的權威…。憲法和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他們的名稱是“法官”。他們很喜歡這一具有權威的“法官”稱呼。大法官的名称也有类似的历史。從制定憲法到5•16軍事政變之前一直使用的大法官稱呼在軍事政權1962年改憲時,被改為“大法院法官”。而這一稱呼在1987年民主化後,重新提升為大法官。

▷英國法官上庭審理時會戴上中世紀以後的傳統白色假髮。雖然有人說這是落伍的行為,但目的就是強調“裁判官”的存在和法庭的尊嚴。我國法官戴著黑色領帶穿法官袍出庭也是因為如此。事實上,比起年輕的法官,白髮蒼蒼的法官出庭審理時更能得到信任。通過外觀保持權威在某個程度上也是有意義的。

▷不過,法官袍和法庭、法院的權威不是為法官,而是為了開庭審理的人。已故法官金宏攝(音)傳奇般的行為舉止是後輩法官活生生的教訓。金法官1961年對判處死刑的被告說:“在上帝看來,不知道有罪的人是我還是被告。是人的能力不足,所以才會判處刑罰,請你們能諒解”,進而打動了聽眾。幾天後,金法官扛著幾袋米拜訪了生活困難的被告家屬。既害怕人類審判人類、又謙虛的他,身上有用肉眼看不到的權威。

▷比起外包裝,審理的實質性內容固然更重要。而一些年輕法官的偏向判決也是降低司法部權威的因素。法官出庭時的錯誤言行也成為國政審計的對象。不用敬語,以無視的態度阻擋證詞或不告知陳述拒絕權,在庭上打盹的很多事例也被公開。還有年輕的法官在上庭審理時對年老的當事人不敬而引起了是非。法院的權威不是法官可以強求的,而是應該出自國民的內心。

評論員:陸貞洙 sooya@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