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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量刑委員會標準...對兒童性暴力的處罰仍然過輕

違反量刑委員會標準...對兒童性暴力的處罰仍然過輕

Posted February. 18, 2010 08:48   

8歲女童被強姦的“娜英事件”發生以後,國民強烈呼籲嚴懲兒童性暴力罪犯,但是因為不合理的量刑標準議案,法院經常會實施過輕的判決。大法院量刑委員會專業委員團近期進行自行調查,得出了上述結論。另外,該委員會還發現,部分審判部門並不遵守量刑標準,往往會宣判較低的量刑。另外,量刑過程甚至會省略記錄程式。

○量刑定量錯誤,對罪犯的懲罰力度過輕

量刑委員會專門委員團制定的內部報告書指出,從去年7月開始實施的兒童性暴力量刑標準議案中,將“實施偽計(欺騙或者誘惑他人的行為)、威力(強行控扼受害人的行為)的行為”視為減輕量刑的範圍,缺乏法律依據,是違法行為。刑罰、性暴力犯罪處罰及受害人保護法等明確指出,對於使用偽計與威力實施性暴力的罪犯,應當實施法定量刑。但是,量刑標準將其視為輕判罪行的標準,並不符合法律。

去年12月,一家地方法院對在學校教師與圖書館對A某(9歲)等班級的2名學生實施性暴力(違反性暴力犯罪處罰法)的罪犯張某宣判了1年6個月的徒刑。而這一判決並沒有遵照符合張某的犯罪行為的宣判標準(處以3年以上徒刑)。量刑標準之所以這麼低,是因為裁判部按照量刑標準議案,認定其符合“罪犯並未採取暴力•威脅措施,而進行了偽計•威力”的情況,因此在選擇根據量刑減輕區間(1年-3年徒刑)後,考慮犯罪次數較多的情況,最終確定警告量刑區間為1年至5年6個月(警告量刑上限+上限的二分之一+上限的三分之一)。因為量刑標準有誤,所以才導致了錯誤的判決結果。

因去年發生的“娜英事件”,去年11、12月引起了民眾的許多爭議。根據量刑委員會提出的報告書,首爾中央法院、大邱地方法院、水原地方法院及大田法院瑞山支院等都出現了像張某事件一樣宣判較輕的量刑事例。

認為“使用偽計•威力”的情況比實施暴力與威脅的犯罪性質較輕的情況沒有考慮到兒童性暴力的特殊性。量刑委員會的一名相關人士表示:“拐騙沒有判斷能力的兒童實施性暴力,以沒有實施暴力為由得到從輕處理,這種制度存在缺陷。”

○違反量刑標準的“彈性”量刑依舊存在

報告書指出,違反量刑標準,宣判比警告量刑更低的“彈性”量刑依然存在。

去年10月,金某在公園見到一名初中生B某(當時11歲),他首先讓B某告知了她的學校位置,然後將她帶到了離公園有200米左右的學校。而後,金某遞給B某1萬韓元,在博得B某歡心之後,他便把B某帶到學校後山,強行撫摸了B某的胸部與臀部。而對於金某的違法行為,光州地方法院宣判了低於警告量刑範圍(處以4年至6年徒刑)的2年6個月的量刑。

裁判部指出,之所以減輕金某的量刑,是因為罪犯真心悔過;之前未受到過刑事處罰;繳納了保證金。但是,裁判部提出的理由並不符合可以減輕量刑的情況。可見,判決書上的量刑理由僅僅是走形式,實際上並沒有遵守量刑標準。檢察院相關人士表示:“如果不遵守量刑標準,或者裁判部自行理解其原意,原本為進行‘可以預測’的裁判而制定的量刑標準就會失去意義。”



全星哲 dawn@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