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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爭吵時引發恐懼,則被認定恐嚇罪

Posted January. 04, 2010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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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在首爾江北區的住宅中,崔某(38歲.女)以丈夫金某(40歲)有外遇為由,質問金某,但金某卻極力否認,並由此引發夫妻爭吵。爭吵過程中,金某將兩把菜刀放到桌上,並威脅道:“如果真有過外遇,我就自殺。”隨後,崔某以 “丈夫拿出兇器威脅要殺了我。”為由起訴金某。但在法庭上,夫妻兩人的陳述出現了不一致的情況。

去年6月,審判部站在了丈夫這一側。一審審判部表示:“考慮到被告人的測謊儀結果是真實,及夫人的陳述缺乏一致性等問題,無法確定被告有罪。”並宣佈金某無罪。

但是,抗訴審判的看法卻與此不同。抗訴審判定,夫妻爭吵中,若引發了與實際傷害意圖無關,但可能給對方造成危害的恐懼心理,則成立恐嚇罪。據此,首爾北部地方法院第一刑事部(部長法官:吳天錫)推翻一審判決,並判處金某罰款50萬韓元。對此,審判部解釋:“雖然是說要自殺,但金某的言行充分可被理解成傷害夫人的意識表達,其程度已達到了引發對方恐懼心理的程度。是否存在實際傷害意圖或需要,並不對成立恐嚇罪造成影響。”



劉德永 firedy@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