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東亞日報》和《朝鮮日報》等新聞社廣告主要求中斷登廣告,並針對相關企業產品舉行不買運動的言論消費者主權國民運動(簡稱;言消主)代表被判定為有罪。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刑事1單獨部長金正元審判官,29日認定了言消主金聖均代表的恐嚇及強迫等嫌疑,並對此判了有期徒刑10個月及緩期執行2年。對於與金代表一同被起訴的言消主隊長石某,金正元審判官表示:“這次事件都是金代表一個人主導的,因此很難確定石某參與了該犯罪活動”,因此判了無罪。
審判部表示:“金代表對相關企業的產品沒提過任何瑕疵,卻威脅‘如果不在《韓民族日報》公平地登廣告的話,利用多數的力量將舉行不買運動,使企業受到嚴重打擊。’這不是正當的說服行為,而是侵害意識決定自由的威脅行為。” 審判部還說明:“我們一直都支持市民團體等為了公益而舉行的正當活動,但是不能脫離法令規定的界限及自由界限。以廣告和號召形式舉行的說服運行,必須在對方的自由判斷下,讓對方決定才行。”
對於要求中斷《東亞日報》等廣告的“強迫未遂嫌疑”,審判部表示:“金代表舉行不買運動的目的在於想在自己主張的《韓民族日報》登廣告,不在於中斷《東亞日報》等新聞社廣告。”因此判定為無罪。
金代表在6月份相對於《廣東製藥》要求東亞、朝鮮、中央日報中斷廣告,但是被拒絕了。之後就因威脅他們“如果不在《韓民族日報》公平地登廣告的話,將對本企業產品舉行不買運動”的嫌疑被拘捕。《廣東製藥》接受言消主的要求,在網頁上發佈了“將改正廣告偏重現象”的文章,並實際上在《韓民族日報》登了相當於756萬韓元的廣告。
崔瑀烈 dnsp@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