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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 通過裁決建造“不容忍暴力的社會”

[社論] 通過裁決建造“不容忍暴力的社會”

Posted June. 22, 2009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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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院判決2007年11月為了參加警方不認可的首爾廣場民族勞聯集會從光州前往首爾時,向前來制止的警方扔石頭、揮舞鋼管的金某等人的行為,無法視為消極防禦,並宣判罪名成立。其宗旨是,即使警方的職務執行不當,對抗的力度過強時不能視為正當防衛。鑒於示威者的暴力行為已成“家常便飯”的現實情況,該判決頗有意義。

去年發生瘋牛病騷動時,長達3個月期間示威者們對警方使用了暴力,還破壞了數十輛警車。甚至示威者們還對逮捕非法分子的警官動用私刑(lynch)。儘管如此,十名示威者中有八名都是被判緩刑或罰款。司法部一旦放縱暴力行為,就不可能建造沒有暴力的社會。

如今可以說是“法治的危機”,因為對公共權力使用暴力的情況數不勝數。而且近期示威者使用暴力的目的還像是公共權力對暴力的無力化以及打倒合法政權。如果不制止這種暴力行為,法治社會以及市民受法律保護的社會將離我們而去。因此判決罪行的最終審判者-司法部的角色極其重要。

左派政權不僅把非法暴力掩蓋為民主化運動,還向有關人士頒佈了勳章,這分明是在縱容非法暴力行為。對於1980年出現的舍北煤礦爭議事態,大法院宣判對勞聯部長夫人用私刑的礦工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盧武鉉執政時期(2005年),民主化補償審議委員會將這些礦工視為民主化運動者的決定始終覺得不妥。此次大法院判決雖然不是直接關係到舍北事件的判決,但卻表示出舍北事件相關的過去觀點是虛假的,進而“民主化運動有功人士”成了加害者,這一點值得令人矚目。

而且盧政府時期,民主化補償審議委員會還將7名員警殉職的“東義大學事件”相關人員列入為民主化運動家。

今時不同往日,國民已經不需要再為反對獨裁政權而不得不使用暴力或者容忍暴力。司法部應該通過裁決明確表示出不容忍非法暴力行為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