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債務者為了不還債而放棄繼承權,給債券者造成經濟損失的話將構成“詐害行為”。
吳某(女)在1997年12月向朋友李某(53歲,女)借了6400萬韓元,之後只還了3000萬韓元,剩下的都沒還。
在這種情況下,吳某在2001年因丈夫的去世繼承了房產,但是為了不還李某的債,她把自己應得財產的3分之1無償贈給了自己23歲的女兒金某。金某在2005年7月賣掉了繼承的房產,李某就對金某提出了詐害行為訴訟。
大法院3部主審-安大熙大法官12日表示:“如果債務者放棄屬於自己的繼承權,導致債券者可確保的財產減少,可構成對債券者的詐害行為。”,“房產已經轉到了別人名字下, 不能以房產還債。所以需要返還相應的資金。”
金某需要賠償李某的金額是:房產買賣金1億2500萬韓元中,除了租賃保證金以外可以優先支配3000武安韓元的3分之1, 也就是1000萬韓元。
張澤東 will71@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