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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決定“採訪指標”?

Posted August. 08, 2007 03:02   

國政宣傳處制定的“有關採訪支援的標準案(總理訓令)”遭到了強烈的批判。

根據本標準案, 由宣傳處次長和各部署管理人員組成的‘採訪支援運行協議會’就擁有了制定非報導方案和封港令(暫停報導)方案的權利, 同時還可以直接制裁違背這項規定的媒體和記者。 對違反了政府規定的非報導方案和封港令方案的媒體和記者,將受到一定時間內不提供報導材料或拒絕採訪等制裁。

▽是非顛倒的政府議案。宣傳次長金蒼浩7日在簡要發言中提到:“很多國家都在遵守封港令制度, 違反制度就加以制裁。”並主張標準案的正當性。

但這卻是個顛倒是非的主張。

在大部分國家, 最終決定非報導方案和封港令方案的是媒體不是政府。 對不准守非報導方案和封港令方案記者的制裁, 都是由記者們決定或著至少要爭取記者的同意。 政府只能向媒體或記者‘申請’封港令。 因為牽制容易產生行政便利主義的政府,滿足人民的知情權這才是媒體的作用。

目前, 如果發生誘拐兒童事件或類似阿富汗人質事件等有關國民安全和國家利益等公益目的事件時, 根據政府要求記者們自動達成協議制定非報導方案和封港令。對違反非報導方案和封港令的媒體記者們自發地採取一定的制裁行動。

▽“史無前例的言論制裁明文規定”。 乍一看, 宣傳處制定的標準案只是把這種行為變成了“明文規定”。 但是專家認為,如果政府決定封港令,也行使制裁權利的話,這就是在限制採訪自由。

建國大學言論宣傳大學院院長柳一相批判道:“政府要代替言論該做的事,這是剝奪言論自由的行為,讓言論淪為政府的喇叭。

漢陽大學新聞廣播系李在鎮教授說:“以現政府一直以來的言論政策, 就能看出‘因為言論沒秩序,政府要強行加以管制”的思想。並表示:“明文規定封港令是史無前例的, 這跟獨裁時代的言論封鎖沒什麼兩樣。”

從法律方面來講也是存在問題的。 用制定公務員業務規則的總理訓令,來規定有憲法保障的國民知情權相關法案,這確實有違反憲法嫌疑。

首爾地方律師會會長河昌佑表示:“資訊提供者的作用只是提供資訊, 如何報導是應該媒體自己決定的事情”,“用一個小小訓令限制具有憲法性價值的言論自由, 確實有違反憲法嫌疑。”

崇實大學法學系教授姜京根表示:“因為標準案侵害了國民的知情權和採訪自由權這一憲法價值, 所以不能用訓令指定。”

▽義務參加簡要發表會也成問題。 宣傳處表示, 持有政府簡短發佈會出入證的記者如果連續一周沒有參加發佈會的話政府將計畫沒收出入證。

但是之前是政府以少數媒體的記者獨佔了記者室為由, 創建了面向所有媒體開放的簡短發佈會房間。 到如今又要限制發放出入證, 這跟政府出示的發佈會精神也自相矛盾,引來了一陣不滿。

▽沒有經過充分的協商。 宣傳出之前對標準案進行‘對外主義’分類,嚴禁對外公開。當天標準案通過媒體被公開, 宣傳處則主張“本來就想公開, 跟媒體也有過充分的協商。”

但是, 宣傳處所說的協商物件只是韓國廣播監製人聯合會,網路新聞協會等。

事實上 ,從來沒有跟政府大樓常住記者或韓國記者協會進行過協商。

記者協會內“採訪環境改善特別委員會”委員長朴相範表示:“記者協會曾要求過政府制定針對無端不接受採訪的一定職位級以上公務員的處罰條例, 卻置之不理, 反而單方面地制定了標準案。”



吉鎭均 徐廷輔 leon@donga.com suhchoi@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