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對2003年1月~2007年6月20日包括首爾行政法院在內的全國一審法院判決的221起資訊拒絕公開處分取消請求訴訟進行了分析。結果顯示,政府以及公共機構的敗訴率從2003年的43.75%增加到2004年的50%、2005年的59.6%、006年的66.7%、2007年的61.8%(到6月20日爲止),顯示出逐年增加趨勢。
由於不合理的拒絕公開行爲,政府和公共機構敗訴的事例爲2003年14起、2004年21起、2005年28起、2006年44起等逐年增加,但政府和公共機構勝訴的事例平均每年僅達到14~18起左右。
▽政府隨意解釋“非公開信息”=政府和公共機構在資訊公開請求訴訟中的敗訴事例之所以增加,是因爲政府和公共機構方對《資訊公開法》規定的“非公開物件資訊”隨意進行誇大解釋。
政府和公共機構以各種理由拒絕公開信息。例如,如果公開相關資訊,會對業務帶來妨礙,而且擔心侵害私生活、泄露業務機密,或沒有保管好資料等。
當註冊仲介公司資格考試的落榜者要求說:“公開應考者的平均分數”時,韓國産業人力公團表示:“沒有保管好資料。”拒絕公開信息,但在訴訟中敗訴。
公團方表示沒有保管應考者的平均成績,但法院認爲:“通過設定幾種條件,並在電腦裏搜索以及編輯,就很容易製作出來,因此這可以說是公團所擁有的資料。”與公團方解釋完全不同。
法院認爲,若果是普通公民要求公開的資料尚且有情可原,但對稍微加工資料就很容易得到的資料也以“沒有保存好資料”爲由拒絕公開,那么國民的知情權和資訊公開法的立法宗旨將喪失意義。
首爾行政法院副審判長金容贊表示:“法院對資訊公開訴訟的判決是政府和公共機構判斷公開或非公開物件的一種指標。雖然不斷出現新判例,但公共機構的敗訴事例依然不減少,這是因爲公共機構不按照法院的指標辦事,依舊隨意進行解釋。”
像這樣,由於根據隨意做出的解釋,公共機構廣泛定義“非公開”物件資訊,因此對資訊公開拒絕處分不服而提出訴訟的事例也正逐年增加。
據大法院稱,資訊公開拒絕處分取消有關訴訟從2002年的36起,增加到2003年的43起、2004年的57起、2005年的79起、2006年的99起、2007年的73起(5月22日爲止),在逐年增加。當拒絕公開信息時提出的異議申請不能被接受也是訴訟增加的一大原因。
據行政自治部發行的《2005年度資訊公開年度報告書》顯示,對非公開或部分被公開的資訊,曾有1315起異議申請,但其中被接受的申請僅達到383起(29%)。
▽法院:比起機構利益,更注重國民的知權=在資訊公開訴訟中,比起政府和公共機構,法院聽從普通國民意見的事例增多。因爲法院認爲,比起通過資訊非公開獲得的機構利益,國民的知情權更重要。
政府和公共機構舉出各種理由,百般拒絕公開信息,但法院卻根據國民的知情權和《資訊公開法》的立法目的,廣范認定國民的資訊公開請求權。
大韓住宅公社以業務機密爲由拒絕公開公寓出售成本價,而教育人力資源部以公開就會對以後高考政策帶來嚴重影響爲由拒絕公開高考成績的原始分數。但最近,法院卻宣判這些機構公開全部資訊。這都是典型事例。
首爾行政法院審判長金鼎鬱解釋說:“比起以前,如今法院從保障國民知情權的角度出發,考慮資訊公開問題的事例似乎有所增多。由於整個社會氣氛也表明,應該擴大國民要知道的資訊範圍,因此這種氣氛也波及了影響。”
法院內部指出,應該修改成爲各種藉口的模糊和盲目的法律條款,使政府和公共機構無法隨意對非公開物件資訊進行解釋。
《資訊公開法》第9條款規定,非公開物件資訊是指,可以認定一旦公開將對履行業務或對研究開發造成很大障礙的資訊;可以認定一旦公開就會嚴重危害國家重大利益的資訊;可以認定一旦公開會嚴重危害法人正當利益的資訊。但其範圍的規定過於抽象且模糊。
李宗錫 wing@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