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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對在外國民賦予選舉權

Posted June. 29, 2007 03:53   

28日,憲法法院對擁有韓國國籍,但在國內沒有進行居民登記的在外國民和國外居住者限制選舉權的《公職選舉法》和《居民投票法》等有關條款,下達了“不符合憲法”的決定。自1999年對“在外國民的選舉法限制”下達符合憲法的決定以來,時隔8年憲法法院更改了判例。

但是,憲法法院爲了在今年12月份總統選舉和明年4月份國會議員選舉中阻止出現混亂,法律修改時期規定到明年12月31日爲止。在國會修改法律之前,現行法律依然正常適用。

憲法法院全員法庭(主審判長金鍾大)表示:“限制選舉權的立法僅在國家安全保障、維持秩序、公共福利有需要或面臨不可避免的特殊情況時,其限制才能正當化,但在這種情況下也不能侵害選舉權的本質。”

就對在外國民和短期海外滯留者等人限制總統和國會議員選舉權的《選舉法》第37條款第一項,法庭指出:“僅憑藉居民登記與否問題決心選舉權活動的規定事實上侵害了憲法保障的在外國民選舉權和平等權,也違背了普通選舉原則。”

憲法法院還補充說:“選舉權限制不能因盲目很抽象的危險或國家的努力可以克服的技術性困難、障礙等因素變成正當化。”

就正在限制在外國民投票權的《國民投票法》條款,法庭還表示:“《國民投票法》第14條第1項僅以對國民地位絲毫不産生影響的居民登記問題爲准,全面排除海外和在外國民的國民投票權活動,這違反了國民投票權。”

就地方選舉參與權(選舉權以及被選舉權)限制問題,憲法法院說:“已經進行居民登記的國民和沒有進行居民登記的在外國民之間沒有任何差異。對居住國的旅外國民,不顧居住時間一律剝奪選舉權的做法違反了《憲法》的平等原則。”



趙龍雨 woogija@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