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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寶樂園CB發行事件”上訴審法庭宣判許泰鶴朴魯斌有罪

“愛寶樂園CB發行事件”上訴審法庭宣判許泰鶴朴魯斌有罪

Posted May. 30, 2007 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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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三星集團變相繼承經營權一案,“三星愛寶樂園低價發行可轉換債券(CB)事件”的上訴審公開宣判中,三星愛寶樂園前、現職總經理許泰鶴(63歲)和朴魯斌(61歲)被判處有罪。

29日,首爾高級法院刑事5部(副審判長曹喜大)分別對許泰鶴和朴魯斌宣判有期徒刑3年,緩期5年執行,罰款30億韓元。許泰鶴和朴魯斌涉嫌共謀CB低價發行事件,對公司造成損失(特定經濟犯罪加重處罰法律瀆職)而被不拘留起訴。

就CB低價發行事件是否根據包括三星集團總裁李健熙在內的集團方共謀而引起的問題,法庭並沒有進行認定。

但是法庭表示,CB低價發行是李健熙集中給長子李在鎔等人CB而更改了支配權,因此事實上法庭已經認爲,其目的就是繼承經營權。

對此,三星集團方表示將立即向大法院上訴,因此預計在上訴審公開宣判過程中會引起激烈法律攻防戰。

另外,隨著在上訴審中宣判有罪,檢方計劃爲了查明集團方是否參與共謀的事情,考慮傳喚李健熙進行調查。但三星方表示相反意見說:“由於法庭已經對共謀與否問題保留宣判,因此很難傳喚李健熙總裁進行調查。”

法庭在判決書中表示:“考慮到所有情況後最低標準測定的愛寶樂園的CB價格也達到1.4825萬韓元以上。由於許泰鶴和朴魯斌共謀,以每股7700韓元的價格發行CB後,賣給李在鎔等人,因此給公司帶來的最少89億韓元的損失。”

由於不能算出損害金額,而在一審判決中被宣判爲在業務方面構成瀆職罪。但與其相反,上訴審法庭則算出損失金額後,根據損失金額規模,宣判爲構成《加重處罰的特定經濟犯罪法》上的瀆職罪。

檢方主張說,公司的損失金額最少達到969億韓元,但法庭全都沒有接受此主張。

法庭另外還解釋說:“許泰鶴和朴魯斌私秘密共謀,以明顯較低的價格發行CB,集中給李在鎔等人提供CB,而從掌握支配權,並給公司造成了損失。我們認爲,意識到瀆職行爲,還故意違反,即使不是這樣,至少存在故意過失的行爲。”

許泰鶴和朴魯斌涉嫌在1996年10月份在理事會上決議以股東分配的方式發行CB後,當股東們失權時,向李在鎔在內的李健熙的4名子女以第三者分配的方式集中提供125.4777萬股CB,從而給公司帶來損失而被起訴。

另外,三星方在當天下午發表“被告人和辯護律師的立場”的發表文章表示:“我們還以爲,對上述事實宣判無罪,但可惜的是事實上沒能如願。上訴審判決中具有很多法律原則上的問題,因此我們確信在大法院中會宣判無罪。”



李宗錫 申致泳 wing@donga.com higgledy@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