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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門戶網站對誹謗帖置之不理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若門戶網站對誹謗帖置之不理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Posted May. 19, 2007 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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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宣判,如果門戶網站對損毀第三者名譽的網友帖子置之不理,應該對名譽損毀進行賠償。這是法院第一次做出這樣的判決。

本次判決實際上是向門戶網站追究對帖子的嚴格管理責任,預計將會對門戶網站經營方式上産生不少影響。這段期間,門戶網站方從許多報紙廣播公司接受的報道內容進行編輯提供服務,實際上也行使了媒體機能,但是疏忽了有關名譽損毀的法律責任。

▽法院:管理帖子的責任在門戶網站=首爾中央地檢民事協定第22部(副審判長崔永龍)在審理金某(31歲)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訴訟時,表示:“門戶網站應該向金某共賠償1600萬韓元。”于18日向金某下達了部分勝訴判決。金某表示:“由於門戶往帳對損害我名譽的文章和包含個人資訊的帖子置之不理,導致我受到了名譽損失。”並對4家門戶網站經營公司提交了高達5億韓元的損害賠償請求訴訟。

2005年4月份,有關金某的女友A某自殺之事,A某的母親在網路上傳了“我女兒自殺是因爲金某”爲主旨的文章,但部分媒體又利用佚名報道了該文章內容。但門戶網站將該報道上傳導網路上時,出現了責難金某的很多帖子,並且通過帖子金某的正式姓名和所屬學校被公開。因此金某才提交了訴訟。

法庭首先明確了門戶網站對帖子管理的注意義務。門戶網站主張說:“我們只是接受媒體公司提供的報道內容,根據重要程度進行安排,並且沒有修正、刪除、編輯報道內容的權利,因此在損害名譽方面,我們並沒有任何責任。”當時法庭沒有支援他們的主張。

法庭認爲:“門戶網站爲了吸引讀者的興趣,有時更換報道題目或在報道的下方營造出能留帖子的空間,引導形成輿論。在本次事件中(不是報道內容本身)由於通過帖子,金某的有關具體資訊被暴露,因此門戶網站不能逃避損毀名譽的責任。”

法庭還補充說:“即使門戶網站方沒有對帖子進行24小時監視或刪除的義務,但是通過一般監視,瞭解到有問題的帖子時有義務進行刪除。當時對金某有關報道內容記錄了很多點擊率,並且上升到排行榜的前幾位,因此可以充分瞭解到文章的帖子有問題。”

法庭還提及了影響力日益增大的門戶網站的社會性責任。法庭強調說:“網路成爲了具備龐大影響力的媒體,能左右輿論走向,因此門戶網站應該阻止不良資訊被流通,努力使健康問題穩定落實。對通過網路服務進行盈利活動的門戶網站,會追究與其相仿的責任。”

法庭考慮到各門戶網站的規模和有問題的帖子數、門戶方努力帖子刪除等方面決定,NHN賠償500萬韓元、Daum通訊和雅虎韓國分別賠償400萬韓元、SK通訊則賠償300萬韓元。



wing@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