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律師職業期間被任用爲審判官的法官在任用後的3年裏不得負責審判以前所屬的法務法人代理的案件。
大法院23日表示,爲確保審判的公平性和信任感,將修改《法官等的事務分擔及案件分配相關規定》,並從下月1日開始實行。
此舉是根據大法院制定的相關方針實施的,即,任用外部法律界人士爲法官的時候,要任用社會經驗豐富的律師爲審判官,從而提高審判的質量並使各種價值觀在審判中反映出來。去年和今年分別有14名和9名律師被任用爲法官。
審判規定修改以後,根據法律界一元化方針被任用爲法官的律師,在離開法務法人等機構以後的3年裏不得負責審判過去所屬的法務法人代理的案件。如果當事法官提出申請,在修改規定實施之前分配的案件可以重新分配給其他審判部。
檢察官出身的法官也和律師出身的法官一樣,不得負責擔任檢察官期間參與調查的刑事案件。
大法院還決定,以前都是事先分配好民事、刑事案件,有人提出拒絕原因後才更換審判部,但今後將從案件分配階段開始就衡量拒絕的原因,不分配案件。
《民事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官不得負責審判與配偶、親屬和自己相關的案件,以及自己是受害者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案件等。
趙龍雨 woogija@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