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日裏,若遇到有違法規的是非爭論,我們往往會說“用法律解決”。這其實是雙重法律意識的表現。起訴事件的泛濫,也可以說是反映了這種風土的一個側面。單從控訴到檢察機關的事件來看,2004年多達47萬餘件,而2005年和2006年也分別達42萬餘件。這相當於日本同類案件數量的150倍。不服檢察機關的不起訴處理而提出上告、再上告的事件增加率每年達20%左右。達到如此程度,韓國堪稱“控訴王國”。
▷如今,出現了可能進一步擴大這種現象的“催化劑”。因爲,將裁定申請物件擴大爲所有控訴事件的可能性進一步增大。所謂裁定申請物件是指,當檢察機關就控訴時間不予起訴處理時,可由控訴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當前,裁定申請物件僅限於公務員濫用職權、非法拘捕並監禁、瀆職暴行三種犯罪案件。前天,《刑事訴訟法修訂案》在國會法司委員會審議工作組獲得通過,只要再通過法司委全體會議和總會,即可頒佈實施。如果這樣,意味著始於上世紀80年代的裁定申請物件相關爭議時隔20多年將塵埃落定。
▷修訂案的宗旨在於保護控訴人的權益和牽制檢察機關(起訴壟斷權)。在司法的兩大車輪——法院和檢察廳中,一方得到升格,另一方卻降格,檢察機關必定大傷自尊。但法院方面似乎也並非只有歡迎的氛圍。大法院預測,如果修訂案得到通過,每年將發生1萬餘件裁定申請事件。在忙於驗證公判中心主義的現在,法院還要大範圍介入檢察機關的調查結果,業務壓力將令人難以負重。
▷首要問題是,這可能在長時間內破壞被控訴人的生活安定。當前,上告、再上告程式所需的時間短則需要6個月,長則需要1年以上。如果再加上裁定申請,一個案件從控訴到結案,至少需要一年半或2年。而且,從現實情況看,現在的虛假控訴也不在少數。如果經過長時間的審理,最終判定爲誣告,那麽如何賠償被控訴人的精神損失和財産損失?國會在審議該法案的過程中,必須深入討論法案可能引發的各種副作用及其防止措施。
評論員 陸貞洙 sooya@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