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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怕超越停車線30釐米也屬醉酒駕車

Posted April. 11, 2007 07:57   

大法院判決稱,在飲酒駕車的情況下,哪怕只超過車道停車線30釐米,也相當於醉酒駕車。

大法院二部(主審:金能煥,大法官)10日表示,確定了對李某(45歲)處以50萬韓元罰款的原審判決。李某涉嫌於去年2月份,在血液酒精含量達到0.134%的狀態下,駕駛停放在京畿道城南市一棟商住兩用建築一層停車場內的汽車,超越了停車場和車道之間的人行橫道標示區域30釐米左右(《道路交通法》中的醉酒駕車),因此被起訴。

法庭在判決書中表示:“在實際生活中爲不特定的大多數人和車輛通行而公開提供的場所,必須確保安全和暢通的交通的場所就是道路。汽車的頭部越過和停車場入口相連的人行橫道屬於醉酒駕車。”

對於飲酒駕駛的過程中,進入相當於《道路交通法》上“道路”的場所,即使只是汽車的一小部分超限,大法院都會判定爲醉酒駕車。另外,目前的趨勢是嚴格判決,不根據有關酒後駕車的個人情況予以例外處理。

大法院一部(主審:金知衡,大法官)當天在被吊銷駕照的金某(50歲)提出的訴訟中稱:“考慮到公益性需要,吊銷駕照並不過分。”推翻了判決金某勝訴的原審判決,並將該案件移交給釜山高等法院。金某爲代替新手司機停車,在血液酒精含量爲0.11%的情況下將汽車移動1米左右,因此被吊銷駕照。

去年2月份,大法院曾吊銷了在血液酒精含量達0.146%的狀態下駕車並被揭發的3等殘疾人貨車司機E某的駕照。這也是正當的判決。



張澤東 will71@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