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院審判員、憲法法院院長候選人全孝淑的任命動議案處理問題成爲將於15日召開的國會全體會議的最大爭論點。隨之,政治圈和法學界再次出現了違憲爭議。
問題的焦點是,能否將任期內自動辭職的憲法法院審判員再次選任爲審判員,並任命爲任期六年的憲法法院院長。
▽違憲違法爭議已經得到解決?=當初盧武鉉總統稱要立即將辭去的審判員一職的民間人全孝淑任命爲憲法法院院長,並向國會提出任命動議。
隨著譴責其違憲的爭議出現,還向國會請求稱,要進行關於任命憲法法院院長的人事聽證會。現在執政黨的主張是,隨著國會超過聽證會期限,總統任意指定審判員也無妨。
開放的我們黨的主張爲,如果將全孝淑任命爲審判員,“在審判員中任命憲法法院院長”的憲法程式問題會得到解決,因此要在15日的全體會議上處理憲法法院院長任命動議案。
但大國家黨稱,中途讓憲法上任期已定的公職者辭職,並進行重新任命的做法是屬於違憲,因此認爲如果盧武鉉把全孝淑任命爲審判員,將立即提出憲法訴訟審判請求。
▽“侵害下屆總統人事權”=憲法學者普遍認爲,此舉很有可能引發違憲爭論。大多數憲法學者認爲,國民基本權相關的法律條文要適用擴大解釋原則,但對於國家組織和權力相關問題的解釋要非常嚴肅。
弘益大學教授韓秀雄稱:“如果總統辭退全孝淑後再次任命爲憲法法院審判員,這相當於嚴重侵害了下屆總統任命審判員的權利。從任命全孝淑的那一刻起已經違反憲法。”
意思就是說,憲法之所以規定憲法法院院長的任期爲6年,是促使任期5年的總統在在任期間只能行使一次任命權,如果總統在任期末期辭退特定的審判員後,重新任命,下屆總統無法行使任命權。
東國大學教授金相謙強調稱:“如果總統在自己的任期末期將全部辭退自己滿意的審判員,並重新任命,憲法法院審判員的任期將按照總統的意願得到延長,其結果將導致在審判過程中難免會受總統影響的問題。爲避免出現以上被惡意利用的情況,要嚴格解釋憲法上關於審判員的任期規定。”
▽“重新任命辭退的審判員之舉有損於憲法精神”=金相謙稱:“之所以規定憲法法院審判員可以連任是爲了審判的連續性,因此要解釋爲,這只適用于任期屆滿人員,不適用於任期未滿人員。如果像全孝淑那樣中途辭職,再也不能擔任審判員。”
明知大學教授許營稱:“如果總統讓全孝淑繼續擔任審判員,並請求憲法法院院長任命動議,就沒有任何問題,但總統爲了延長全孝淑的任期而讓其辭職,所以造成了這種局面。”,並指出:“這歪曲了‘憲法法院院長由總統從審判員之中進行任命’的相關規定,有意要延長任期的目的本身就是個錯誤。”
成均大學教授金亨星稱:“全孝淑自動提出辭職後,重新被任命爲六年任期的憲法法院審判員的過程不是正常程式。”
西江大學教授林智奉稱:“由於憲法沒有對此進行明確規定,因此有可能引起爭議,但至少以上行爲不符合憲法精神。舉例說,由大法院院長指名而擔任3年後,再由總統任命再次擔任6年,任期將達9年,這不符合規定憲法法院審判員任期爲6年的憲法精神。”
▽“職權提請也存在違法因素”=憲法學者指出,開放的我們黨想把憲法法院院長任命動議案以國會議長職權提請的方式提交到全體會議,這本身也存在違反法律的因素。
許營稱:“《人事聽證會法》第九條規定,‘無故不通過《審查經過報告書》時,可由國會議長採取職權提請’,但不通過全孝淑憲法法院院長任命動議案相關的人事聽證會審查經過報告書的情況屬於有正當理由的情況,因此不是職權提請的物件。”
金亨星稱:“雖然對全孝淑進行了人事聽證會,但由於這是在沒有具備法律條件的情況下舉行的,因此其有效性還有待商議。有可能再次引起違憲爭議。”
有些人還主張稱,這不是僅以法律尺度就可能分辨是非的問題。
林智奉稱:“由於職權提請條件很抽象,因此可以充分主觀性解釋。”延世大學教授金鍾喆主張稱:“國會本應解決憲法法院審判員空卻事態,但卻不斷製造麻煩,並把問題推給法律界。國會具有憲法解釋權,因此問題應由國會解決。”
尹鍾求 張康明 jkmas@donga.com tesomiom@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