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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交給我們吧,不會讓您擔風險”

Posted November. 04, 2006 03:22   

從事房地産租賃業的薑志煥(化名,43歲)在去年12月向D證券公司期權賬戶投入了1億韓元。

因爲和他熟知的證券公司職員說:“投資期權每月都可能收取1~2%的收入,而且本金損失風險很小,很安全。”以此來勸誘他簽署了全權委託合同。

這些錢全部從節節攀升的股市轉投到期權市場。但因爲從年初開始的下滑勢頭,薑志煥賬戶的餘額只剩下了11.7751萬韓元(以6月9日爲准)。

遭受巨大損失的姜志煥向金融監督院(簡稱金監院)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了調解,上月初金監院做出了“證券公司向將某賠償6776萬韓元”的調解決定書。因爲,金監院認定本人和沒有正確告知對方期權市場投資危險的證券公司方面都有責任。

像這樣,沒有經過充分的準備,就向證券公司盲目委託投資金而受到損失的事例急劇增加。

3日,據韓國證券期貨交易所稱,今年1~9月證券糾紛調解申請達485件,比去年同期增加了47%。特別是全權委託交易相關的糾紛達126件,增加了72%。

進入今年後股市不振,散戶投資損失而引發的證券糾紛像滾雪球一樣迅速膨脹。

問題是散戶向證券當局申請糾紛調整,大部分也不能得到補償。像薑志煥那樣能夠得到損失額一半以上補償金的情況很少。

再看看公司職員徐仁壽(化名,39歲)申請糾紛調解的事例。徐仁壽在去年11月爲了加入積累式基金來到了證券公司,但是被勸說進行直接投資的職員說服,所以投資1200萬韓元進行了全權委託交易。

2個月後該職員稱:“爲了主要投資資訊技術(IT),將其他種類全部賣掉。”但是因爲新買的IT股跌價,瞬間損失850萬韓元。徐仁壽雖然向交易所申請了糾紛調解,但沒有得到任何補償金。

交易所糾紛調解室室長李起在(音)稱:“證券公司在買賣之前告知了交易內容,因此股票買賣損失的責任在於投資者。”

但是有人指責說,因爲金融當局的證券糾紛的處理標準很模糊,所以沒有公正性。

現在處理證券紛爭是由金監院、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業協會來共同處理。但是交易所方面說:“根據證券交易法來判定。”而金監院則與此相反,金監院稱,“沒有法律性標準,只有金監院內部方針。”標準都各不相同。

以爲糾紛調解的具體負責人稱:“主要是根據經驗來調解糾紛,因此相同案例的調解結果也各不相同。”

崇實大學經營學科教授張汎植稱:“美國證券也協會(NASD)的自主性規定和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法律性規定之間區別很明顯,所以基本沒有業務混亂。韓國也要整頓關於證券糾紛調解處理標準。”



孫宅均 sohn@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