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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 要阻止違反憲法的“民主化補償”

Posted September. 13, 2006 03:01   

國會行政自治委員會法案審議小委決定修改相關法律,以加強恢復民主化運動有關人士名譽及補償審議委員會(簡稱民主化委)的許可權,並大幅擴大補償物件,並將此提交給了行政自治委員會全體會議。用一句話概括,這是試圖把臨時機構國務總理下屬的委員會淩駕在憲法和司法部之上的革命性嘗試。

允許不用經過法院的重審程式,根據民主化委的自主判斷,向法務部要求刪除前科記錄是違憲行爲。這忽視了爲了社會的安全,要管理前科資料的調查機關的義務。刑事補償原則只有在國家行使刑法權被判違憲時才能動用。而動輒採用該原則違反了憲法精神。除了借用法律形式以外,實則與法律非專家做出的“人民審判”沒有什麽區別。

把適用期限從“1969年8月7日(三選改憲反對示威)後”擴大到“1964年3月24日(韓日協定反對示威)”,對“6.3世代”也要施以僞善。在申請物件中加入被拘留者和起訴中止者以及被強制徵用者、追溯到20年前支付受傷者的醫藥費、對遺屬和在職時間超過一年的被解雇者發放生活補助等也存在問題。這需要共計268億韓元的預算。

根據修改案,要對樸正熙、全鬥煥、盧泰愚政權時期的約2000起案件進行審查。這樣民主化委就可以利用這一時期逐漸擴大權利。民主化委甚至對投擲火焰瓶的示威者和被判通敵團體的人也授予“勳章”。委員長和大多數委員曾將自己列入“民主化運動家”的行列。有人分析說,這暴露出了面對明年年底的總統選舉,要把“樸正熙獨裁”焦點化的內心。

“真相和解委員會”和居昌事件、老斤裏事件、濟州4.3事件等真相調查委員會也可能陸續跟隨民主化委的前例。對有關民主正當性這一重大問題,既是利害當事人又是民主國家堡壘的司法部是察言觀色,還是要佯裝不知?就修改案達成協定的第一在野黨大國家黨還有什麽顔面自稱維護憲法和國家正統的政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