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to contents

對報紙發行量較大的報社進行限制侵害了媒體自由

對報紙發行量較大的報社進行限制侵害了媒體自由

Posted June. 30, 2006 03:26   

憲法法院下達違憲結論的《報紙法》第17條“市場支配性事業者”條款是組成《報紙法》核心的內容。

開放的我們党議員先後于2004年10月20日和12月31日提出了修訂《報紙法》的提案,並把“消除輿論壟斷性的深化”作爲主要理由。他們認爲,如果特定報紙的市場佔有率相對較高,就很難確保輿論的多樣性,因此,政府應該介入並人爲調整佔有率。這種看法可以看出其政治意圖是以輿論多樣性的名義,使針對政府發出譴責之聲的東亞、朝鮮、中央等主流媒體差別化。

從憲法法院此次的判決中可以明確看出,政府、執政黨對《報紙法》進行立法的意圖本身就是錯誤的。

憲法法院對禁止擁有多家報社的條款(第15條)提出了不符合憲法規定的意見,徹底抨擊了立法者意圖使報紙市場多樣化的理論。

《報紙法》規定,僅限於報紙産業,加強市場支配性事業者的推定標準,“1個事業者30%,3個事業者60%”。

對這一條款,憲法法院以7比2的比例做出決定稱:“這不是實現所謂保障報紙多樣性的立法目的的合理的、適當的手段,侵害了報紙事業者的平等權和報紙的自由,違反了憲法。”

另外,對市場支配性事業者被排除在報紙發展基金支援物件之外的第34條,全體審判官一致決定:“沒有任何合理的理由就使發行量大的報社差別化的做法違背了平等原則。”

▽多樣性限制規定違憲=憲法法院闡明判決理由稱:“市場支配性地位是根據讀者個別的、精神上的選擇而形成的,因此沒有必要將其視爲不公平行爲的産物或認爲其存在引發不公平行爲的危險。”也就是說,報紙的市場佔有率是讀者自然選擇的結果,政府想要介入並人爲調整的意圖違反憲法規定。

在推定市場支配性事業者時,如何定義市場以及以什麽標準計算佔有率是核心問題。《報紙法》將普通日刊報紙和産業、科學、宗教、教育、體育等主題局限在特定領域的特殊日刊報紙統統定義爲報紙市場。另外還以發行量爲標準計算佔有率。

憲法法院對此表示:“我們承認操縱領域和讀者階層完全不同的普通日刊報紙和特殊日刊報紙之間存在市場的同質性,但將對傾向不同的報紙的個別喜好混淆,規定爲一個市場的行爲是不合理的。”

憲法法院還指出:“以發行量爲標準計算報紙的市場佔有率也是不合理的。”因爲,報紙的影響力在資本能力方面也能體現出來,所以僅僅通過多少人讀報來評價支配力是不合理的。

另外,審判官周善會、李恭炫二人提出符合憲法的意見說:“報紙市場的壟斷可能導致歪曲輿論,存在的弊端比普通商品市場的壟斷要嚴重。”也就是說,僅限於報紙市場加強佔有率規定限制的做法不能被視爲對報社的差別化意圖。

▽這是世界上史無前例的佔有率限制規定=世界上還不存在以輿論多樣性爲名,人爲限制報紙的市場佔有率的國家。從美國的情況看,在兩個以上城市發行的報紙僅有6種,已經落實了對不同地區的壟斷,而且日本也以《朝日新聞》爲首,三大日刊報紙在全國日刊報紙中的市場佔有率高達76.8%(以2003年的發行量爲准)。

如果爲主張限制市場佔有率方面列舉具有代表性的事例,可以引用法國,但法國也是限於並購的情況,阻止佔有率超過30%,實際上並不限制佔有率。因爲,政府很難強行調整市場結構。

韓國外國語大學憲法學教授文在完譴責說,消費者通過報紙等各種媒體獲取資訊,所以,將報紙産業單獨分開,對佔有率進行限制的做法是以供給者爲中心的想法。



李珍暎 ecolee@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