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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部真實意圖是放寬繼承稅?

Posted May. 18, 2006 03:00   

據確認,已經表明不能廢除繼承稅和贈與稅的財政經濟部在今年年初制定的《中長期稅收改革方案》報告書中明確指出:“廢除或放寬繼承稅和贈與稅是世界趨勢。”

財經部的稅收改革方案中還包括如下方案,即,將繼承稅的課稅標準從現行的“遺産總額”改爲“不同繼承人取得的遺産金額”,並減輕贈與稅負擔。

最近,財經部的一位高層負責人曾表示:“認爲廢除繼承稅是世界趨勢的主張是錯誤的,沒有下調稅率的計劃。”這顯然與上述內容背道而馳。

○表裏不一的財經部

報告書中稱:“最近,繼承稅和贈與稅稅制的世界趨勢是廢除或放寬這些稅制。爲和國際趨勢接軌,有必要改變課稅標準等。”

該報告書接著表示,美國已經制定了2010年廢除繼承稅的法案,而義大利、瑞典、澳大利亞已經廢除了繼承稅和贈與稅。作爲只廢除繼承稅的國家,還列舉了新西蘭和葡萄牙。

此舉表明,財經部也認識到目前的繼承稅、贈與稅稅制的不合理,並一直從多方面摸索改善方案。

但是,和上述心理不同的是,財經部財産消費稅制局局長權赫世16日表示:“目前,英國、法國、德國、日本等諸多國家都徵收繼承稅,因此說廢除繼承稅是世界趨勢的主張和事實不符。”

但專家推測說,政府已經從一定程度上承認了放寬繼承稅的必要性,但由於政治上的負擔,還不能輕易使其公論化。

○“減輕贈與稅負擔,從而謀求增長”

財經部的報告書中還包括如下方案,即,爲提高增長潛在力,將贈與稅率降低到繼承稅稅率以下。

因爲,如果這樣,在父母在世期間,就可以將大筆財産傳給子女,使市面上的資金增加,這樣會對搞活經濟有所幫助。實際上,英國就是在這種目的下,將贈與稅的稅率定爲繼承稅稅率的一半水平。

報告書中還提到了如下方案:企業人士在向子女贈送工廠或公司建築等事業用財産時給予特例待遇。

崔教授說:“現行法律規定,父母死亡日之前的10年內贈送的財産也被視爲繼承財産,對其徵收繼承稅。如果縮小被視爲繼承財産的範圍,就會減輕贈送負擔,希望這樣的人不斷增加。”

○根據取得遺産的金額課稅

現行繼承稅是根據遺産總額課稅,贈與稅是根據個人接受贈送的財産金額爲標準課稅。

財經部報告書對此指出:“由於這是非常獨特的課稅體系,所以經常發生不合理的納稅事例。”

隨著離婚和再婚現象的增加,共同繼承人也隨之增加,各繼承人的繼承金額雖然存在巨大差異,但卻全部根據遺産總額爲標準徵收繼承稅,這種制度沒有考慮到各人負擔稅收的能力。

因此,該報告書提案說,從長期發展來看,以個人繼承財産爲標準徵收繼承稅是合理的稅制修改方向。也就是說,要建立繼承金額越多,負擔稅額越大的體系。

成均館大學經濟學教授安鍾范建議說:“繼承稅雖然不至於削弱企業的競爭力,但考慮到稅負可能會使資本流向國外,還是應該推進稅制改革。”



洪守鏞 legman@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