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任部長審判員批評當前難解的判決文擬定方式,提議寫出讓國民能夠容易理解的“親切的判決文”。
大邱地方法院部長審判員李源范(司法考試第30期)在3日向法律專門雜誌《法律新聞》投稿的《民事判決書擬定方式的現狀和改善方向》一文中,主張說:“撰寫判決問,應該考慮到司法服務的最終需要者國民,要儘量寫得容易讀懂。”
李源範主張:“在原告和被告中最少有一方的當事者本人在沒有辯護律師的情況下進行訴訟的案件在一審協定案中達25%,在一審單獨案件中達70%。”並主張判決書的編寫要做到當事人容易理解。
他表示,爲了寫出“親切的判決文”,應該使用日常性的韓國語和簡單的用語。例如,“詐僞”是“欺騙”,“判斷遺脫”是“判斷遺漏”,“既往症”是“過去的病歷”,“懈怠”是“不及時進行”等,要改用簡單易懂的辭彙。另外,提議將“……不是不能那麽看”,“……那麽看比較相當”等在判決文中經常能看到的日本語式的表達方式,也寫地簡潔易懂。
李源範稱:“在當事者直接進行訴訟的情況較多的小額案件上,對判決主文和申請意圖産生混淆的事例也不少。”並表明:“有必要在主文和申請意圖旁邊,分別附加上‘判決結論’和‘原告的請求內容’等說明。”
鄭孝珍 wiseweb@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