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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原地方法院在全國率先制定白領犯罪量刑標準

昌原地方法院在全國率先制定白領犯罪量刑標準

Posted February. 28, 2006 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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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白領被告人收受1000萬韓元賄賂,該被告人將受到什麽處罰?”

沒有正確答案。但如果該被告人在昌原地方法院接受審判,將被判2年左右的徒刑。如果運氣好,也可以受到緩期執行的判決。但推遲宣判想都不要想。

昌原地方法院(法院院長金鍾大)27日在全國法院中率先制定了對公務員、經濟家等白領犯罪加強處罰的“量刑標準”,並正式實施。

因此,今後以初犯、對社會的發展做出貢獻或者反省錯誤爲由,對白領犯罪宣判緩期執行和推遲宣判等做出無關痛癢的處罰的事例將減少。

特別是,在大法院院長李容勳和法務部長官千正培對無關痛癢的處罰提出批評的情況下制定的量刑標準將對其他法院也産生影響。李容勳強烈批評了對鬥山集團秘密資金事件做出的緩期執行判決。千正培也指出:“對白領犯罪過於寬大。”

昌原法院在當天上午舉行由金鍾大親自主持的會議,通過了刑事工作改善組(組長文炯培,部長審判員)擬定的“白領犯罪量刑標準”。這項標準將立即生效。當天的會議有本院和支院所屬的70多名審判員全部出席,會議持續了2個小時。

制定量刑標準的目的是,對白領犯罪不再做出推遲宣判和緩期執行的判決,而是直接判決徒刑。以此根除“無關痛癢的處罰”。對同樣的犯罪保持同樣的處罰尺度。

這項標準規定,對受賄罪、業務上的貪污瀆職罪、瀆職受賄罪等可以用金額辨別罪行輕重的犯罪,以金額爲標準規定最低處罰尺度。並明示了反映加刑、減刑原因的條件。

但如果是行賄罪,對具有強大的遊說能力的團體和法人等比受賄人處於更高的地位和抓住公務員的弱點,進行賄賂的被告人,將判處徒刑。

如果被告人違反關於防止不正當競爭和保護商業秘密的法律,給競爭公司和國家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即使是初犯,也將判處徒刑和罰款。

金鍾大說:“對白領的穩定主義判決是導致國民不信任司法的主要原因。量刑標準是爲進行國民認可的妥當判決的一次嘗試。”



姜正勳 全芝星 manman@donga.com verso@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