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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容勳:應以國民的名義進行審判

Posted February. 21, 2006 03:00   

20日,大法院院長李容勳和檢察總長鄭相明分別強調了“國民能理解的審判”和“國民能理解的調查。”

李容勳在對206名新任法官授予任命狀的儀式上稱:“審判應該是大多數國民都能理解的判斷。”

李容勳在最近強烈批評鬥山集團秘密資金案初審判決之後,當天又做出了上述發言,因此在法院內外接連引發了緊張氣氛和爭論。

李容勳向新任法官們稱:“應該時刻銘記授予法官審判權的主體是國民。應該是以國民的名義進行審判,並不是以法官的名義進行審判。”

他還說:“即使是審判結果公正、普遍和妥當,也不能說是優秀的審判。如果感覺不到人的強烈呼吸,就是生命力已死的判斷。”

李容勳還稱:“法院有痛心的歷史,曾經沒有守住獨立司法權的核心——法官的獨立。爲守護法官的獨立,應該做好付出任何犧牲的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