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出現了新的大法院判例——對於網上的文章或資訊,不去確認其真僞,反而將其擴大,用於誹謗他人,導致他人名譽受損時,就要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預計該判決將會對在網上公告欄或社區的文章,加上自己的意見或將其內容誇大後,轉貼到其他網站的公告欄等“盲目轉貼”慣例産生很大的影響。
大法院3部(主審 朴在允大法官)20日透露,上月27日,在風險投資企業代表南某等4人主張“在網上登載了惡意性的譴責文章,導致名譽受損”,並控告鄭某要求賠償損失的案件中,維持了原審判決“鄭某賠償南某等人550萬韓元”。
法庭稱:“在網上公開的資訊,由於可以輕易複製、加工後登載和傳送,不僅其真僞不明確,出處也很難追查。”
法庭稱:“因此,如果在看到資料室或公告欄的資料之後,未經確認,並以此爲基礎發表有損他人名譽的貼子,即便本人對所獲資訊信以爲真,也很難看作是有充分的理由。”
鄭某於2000年1月相信南某的企業虛假告示去購買股票,結果遭受損失,非常氣憤,就將誹謗南某等的其他網上登載物的內容誇大後,轉貼到了股票相關的網站上。
鄭某在內容爲“南某等通過網上股票招募來騙取錢財”的當初的文章上補充的內容是“南某等人是有前科和後臺勢力撐腰的專門欺詐組織,如今又成立了新公司,正在策劃另一起欺詐行動”。
南某雖然以公佈風險投資企業股票相關的虛假告示的嫌疑(欺詐等)被判有罪,但是在審判過程中,南某有前科和進行專門性欺詐的內容等並沒有得到證實。
全芝星 verso@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