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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 憲法法院要清除《私學法》和《報紙法》中的有害條款

[社論] 憲法法院要清除《私學法》和《報紙法》中的有害條款

Posted December. 29, 2005 03:01   

盧武鉉總統不顧要求行使否決權的私學的請求,將在今天公佈修改的《私立學校法》。在執政黨佔據國會多數議席的情況下,我們只能向憲法法院申請廢除《私學法》中的有害條款。

教育人力資源部和諮詢律師們指出,開放型理事制和禁止理事長親屬擔任校長的條款違反了《憲法》。修改的《私學法》中存在諸多違憲有害條款。而且減少一名開放型理事,規定推薦兩名候選人,並沒有改變侵犯私學自主性的本質。要用執行令補充母法存在的問題的想法無異於“異想天開”。

憲法法院正在審理本報3月提交的《報紙法》憲法請願。《報紙法》和《媒體仲裁法》嚴重侵犯了媒體自由,而且削弱媒體對權力的監視功能的可能性很大。《報紙法》由於主要條款均違憲,有可能整個法律全部被判違憲。

執政黨自去年獲得多數議席後,出臺了很多如修改的《私學法》和《報紙法》一樣的違憲法律。可以對破壞憲法理念和價值的立法提出異議的憲法機關只有憲法法院,所以,國民對憲法法院的期待比以往任何時候都高。但對《行政首都遷移特別法》做出違憲判決的9名法官中,有2人被更換。因此,很難滿足做出違憲判決所需的規定人數(6人)。

憲法和法律要求憲法法院法官從被任命的時刻開始,不再受任命人的約束。他們要立足於憲法精神和條款,做出超越政治情況和政權任期的決定。

《憲法法院法》規定,要在受理案件之日起6個月內做出判決。爲防止違反《憲法》的法律生效,製造社會混亂和後遺症,憲法法院要儘快進行審理。希望憲法法院做出珍惜自由民主主義、市場經濟、私人自主權和媒體自由價值的決定,防止國家後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