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機關的非法監聽(竊聽)在西歐先進國家也成爲重大的社會問題。
在1924年至1972年長達48年的時間裏擔任美國聯邦調查局(FBI)局長的埃德加•胡佛(J. Edgar Hoover)利用通過竊聽裝置捕捉到的“X檔案”行使了超強權力。在安保藉口之下進行的主要竊聽物件是馬丁•路德金等人權運動家和政界、企業界人士。據說,胡佛歷經8位總統卻能保住職位就是因爲這些竊聽資料。
但是胡佛去世之後,白宮加強了對聯邦調查局的控制,而且初次發生理查德•尼克松總統因有關竊聽事件的水門事件卸任之後,很難再次看到爲政治目的而進行的竊聽。
1993年,法國前總統密特朗政府時期,愛麗舍宮主導的竊聽事件被公開而引發了巨大衝擊。愛麗舍宮秘密小組涉嫌從1982年開始的3年時間裏,爲控制環境團體綠色和平組織所屬船舶沈沒事件、密特朗前總統私生女問題等情報竊聽了雷蒙德(音)主編、傳記作家等150人。疑惑暴露11年之後,即,去年11月才開始進行正式審判。
這是因爲密特朗之後的歷屆政府以國家機密爲由不允許進行調查,但是1998年時任法國總理若斯潘(Jospin, Lionel)解密了相關文件。前總統密特朗的前辦公廳主任吉爾•梅納熱、竊聽小組負責人克裏斯蒂昂•普魯托等做爲相關人物站在了法庭上。
最近,各國情報機關進行國外竊聽的事情也經常引發問題。英國情報機關面臨伊拉克戰爭爆發,竊聽了聯合國秘書長安南的電話,但因去年英國前國際開發事務大臣克萊爾•肖特揭發而暴露了真相。海外竊聽即使被發現,也很難解開真相,因此大部分都以外交爭論而結束。所以,各國進行海外竊聽的情況還處於迷霧之中。
西歐先進國家都制定通信秘密相關法律限制監聽。但是9•11恐怖襲擊以後,監聽做爲恐怖襲擊對策的一環,正在擴大允許範圍,因此,關於其界限經常引發爭論。
美國在9•11襲擊以後制定了《愛國法》(Patriot Act),將恐怖襲擊相關犯罪添加到允許監聽的重大犯罪名單之中,參議院於1日全票通過了將該法律效力再延長4年的法案。不久前還報道稱,聯邦調查局因阿拉伯語解讀人員不足,所以沒有解讀的監聽錄音帶長達8000小時。美國參議院情報委員會主席帕特•羅伯茨正在推進對於恐怖襲擊相關犯罪,即使沒有法官的搜查令,聯邦調查局也可以根據自己的權利查閱通話記錄的方案,但是反對意見也不少。
德國《聯邦通信秘密限制法》(Gesetz zur Beschr¨ankung des Brief-,Post-,und Fernmeldegeheimnisses)限制性地允許在調查中根據需要而進行的監聽。但是不允許沒有具體嫌疑的預防性監聽。上月27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對具有恐怖嫌疑的伊斯蘭教徒允許進行預防性監聽的《下薩克森州警察法》做出了違反憲法的判決。
英國首相布萊爾在7•7恐怖襲擊以後推進修改《恐怖襲擊防止法》(Prevention of Terrorism Bill),修改的內容是,對於涉嫌參與恐怖活動的嫌疑人,無需司法部判斷,僅憑長官的命令就可以限制通信秘密法等基本權利,但是遭到了國會內外的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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