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下月開始,一旦確定本人或配偶以就業或學習的目的要在海外滯留2年以上,就可以在出國時購買價值50萬美元以內的海外住宅。
但子女的錄取通知書不被當作購買住宅所需的長期滯留證明書。也就是說,不能以“爲照顧留學子女而出國的妻子”名義購買海外住宅。
財政經濟部29日爲刺激海外投資,修改了外國外匯交易規定,並表示,將從下月1日開始正式實行。
修正案規定,只要配偶通過就業確認書和錄取書,證明在海外居住2年以上的事實,就允許以配偶的名義購買50萬美元以內的海外住宅。50萬美元是對外匯款的最高限額。如果在美國獲得長期住宅擔保貸款,就能購買150萬美元的住宅。
迄今爲止,只要不是本人在海外居住,就不能在國外購買住宅。而且匯款最高限額也不能超過30萬美元。
爲照顧子女出國的父母在當地居住2年以上後,要通過出入境文件,證明這一事實。只有這樣才能購買住宅。例如,如果妻子在1年前隨著子女到美國居住,只要再等一年,就能購買住宅。如果在國外居住時間已超過2年,就可以立即購買住宅。
即使以短期逗留的目的出國後,只要能證明因就業、入學,在國外居住2年以上的事實,也可以購買住宅。
只要出國時間達到2年的國民在購買住宅後,即使過1個月回國也不違法。但回國後要在3年內出售海外所購住宅。
申致泳 higgledy@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