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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將不得向債務人家屬催債

Posted April. 27, 2005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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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爲回收貸款金,向債務人的家屬或工作單位告知債務事實的行爲,將被全面禁止。

另外,從事貸款業的人或公司,不論規模全都要到地方自治團體註冊。

金融監督院27日宣佈,以上述內容爲主的“貸款業的註冊及金融利用者保護相關的法律(貸款業法)”修正案26日在國會財政經濟委員會被表決通過。

該修正案如果能夠在下個月2日的國會全體會議上得以通過,將從8月開始投入實施。

修正案規定,金融公司在催債(債權查詢)過程中,如果將債務事實告知非本人的第3人,將被處以2000萬韓元的罰款。但因債務人斷絕聯絡而無法掌握其行蹤的情況例外。

這一規定,將適用於企業及銀行、信用卡公司等所有的金融公司。



高其呈 koh@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