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開放的我們黨決定,推進在未來2年內不將過去財務欺詐問題列入證券集體訴訟範圍之內的方案,以便明確區分過去財務欺詐與當前的財務欺詐行爲。
爲此,黨政計劃在2月臨時國會上處理以修改《證券相關集體訴訟法》附則爲主要內容的“過去財務欺詐行爲赦免方案”。
開放的我們党司法委員會幹事崔載千議員19日表示:“正在討論在法案附則中明確過去財務欺詐與現在財務欺詐的概念,並只對法案公佈以前(2004年1月30日以前)發生的財務欺詐行爲進行赦免的方案。”
崔載千還表示:“現行附則中規定,只追究新的欺詐行爲而不將過去的財務欺詐行爲包括在訴訟物件範圍內,訴訟物件不夠明確。”還稱:“既然金融監督委員會等相關管理部門提出了區分範圍的意見,相信可以在2月份的臨時會上得到處理。”
金融監督委員會等管理部門計劃在《證券相關集體訴訟法》修改案中加入可以明確過去財務欺詐行爲和當前財務欺詐行爲的內容。
另外,於18日舉行的高層政黨會議上還出臺了在2月份的臨時國會優先處理《證券相關集體訴訟法》修改案的方針。
所屬開放的我們黨的國會司法委員們則于去年12月份對法案處理表示反對,理由是“如果赦免過去財務欺詐行爲,因賬務具有連貫性而很難區分過去與現在財務欺詐行爲。”
崔永海 yhchoi65@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