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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日本政府爲物件的損害賠償訴訟首次勝訴

以日本政府爲物件的損害賠償訴訟首次勝訴

Posted January. 19, 2005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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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戰爭時期在日本進行強制勞動的過程中被原子彈炸傷的韓國徵用勞動者在以日本政府和企業爲物件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訴訟中,終於勝訴。

日本廣島高等法院於19日在李根睦(78歲)等40名前徵用勞動者以日本政府和三菱重工業爲物件提出的損害賠償訴訟及要求支付未支付薪金的訴訟重審中,判決道:“日本政府要賠償給原告人均120萬日元,共支付4800萬日元。”

據共同通訊社報道,日本法院命令日本政府要對居住在海外的原子彈受害者也支付損害賠償尚屬首次。原告是于1944年被強制徵用到廣島市的三菱重工業工廠工作後在1945年8月份被原子彈炸傷的。

法庭表示:“由於他們出國而被取消了日本的原子彈爆炸補償法上規定的津貼發放權的一審判決是錯誤的。”並宣佈,日本政府要賠償原告所受的精神損失。

原告在1995年向廣島地方法院提出了共支付4.4億日元損害賠償金的訴訟,但是一審法庭表示:“太平洋戰爭當時不當的國家公法權力活動的責任不能由企業來承擔,而且民法上訴訟時效也已經過了。”並下達了原告敗訴的判決。



parkwj@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