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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新行政首都代替法案應體現憲法法院的宗旨

[社論]新行政首都代替法案應體現憲法法院的宗旨

Posted December. 27, 2004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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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首都後續對策委員會在國會建設交通委員會提交的11個新行政首都代替法案中重點在於《行政特別市法》、《行政中心城市》以及《教育科學行政城市》。政府只有在上述3個代替法案中選出符合憲法法院判決宗旨的方案,才能避免國政混亂局面以及防止忠清圈居民再度失望。

《行政特別市法》是指遷移除青瓦台以外的全部行政部門,《行政中心城市》是遷移除青瓦台和外交以及安保相關3個部門以外的其他行政部門。政府雖說在討論後續對策的過程中充分反映了憲法法院的判決內容,但有必要認真確認一下上述兩個代案是否符合憲法法院規定的“遷都”?

憲法法院在判決中將首都的概念定義爲“可以履行政治行政中樞職能的國家機關所在地”。還規定,利用尖端電子技術可以克服場所不同或距離方面的問題,所以可以從政策上考慮分散部署政府部門的問題。也就是說,行政核心機關應留在首都,但可以分散部署部分機關。政府只有出臺這樣的對策,才不至於重演國家紛爭局面以及再次受到違憲判決的歷史。

解除首都圈過密和均衡發展各地區固然重要,但不能忽略國家行政的效率問題。只有總統和國會留在漢城,而其他行政部門全部遷至行政城市的代替法案是“畸形方案”。

《教育科學行政城市法》是指遷移教育副總理、科學技術副總理下屬7個部門的方案。如果這一構想得以實現,就可以與大德開發特區聯繫起來提高經濟效應。該法案也不違背憲法法院的判決宗旨,但是否會遭到忠清圈居民的反對,則又是個未知數。所以政府應廣泛收集國民的意見,選擇一個即時在南北統一以後仍能適用的遠大方案。因爲只有這樣,下屆政府才能繼續完成建設忠清圈行政城市的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