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管制不能處罰的行爲,只能惹來不必要的人權侵害是非,不能總這樣造成不必要的人力浪費吧?”
《性交易特別法》實行的第一天即23日上午,警方雖投入到強勢的管制性交易行爲的任務中,但很多一線警方人員由於不明確的法律條款和實效性問題而吃盡了苦頭。
《性交易特別法》爲了嚴懲嫖娼者,對性交易行爲做出了與《性侵犯行爲防止法》中不同的定義。《性侵犯行爲防止法》中對性交易行爲沒有明確概念。
但由於還存在很多不明確的規定,在執行任務現場引起一些混亂。例如,法案中提到的利用身體的一部分進行性交易的行爲也納入類似性行爲的範圍一起處罰的條款,對這一項的解釋引起了很大的爭論。
警方稱,類似性行爲的情況不但取證不容易,而且也沒有任何一個法庭將這一部分判定爲性行爲的案例。
漢城江南區警署負責人稱:“管制最基本的性交易行爲時,要確保物證也很不容易,類似性行爲就更是難上加難了。”還稱:“在沒有物證的前提下追究其責任反而會引來人權侵害是非。”
對此,警察廳做出了如下指示:“在法務部下達特別的方針之前,暫時保留對類似性行爲的管制。”
在實行《性交易特別法》之前是以《性侵犯行爲防止法》爲基準對性交易行爲進行處罰的,但該法案更是模糊不清。
從嫖娼者的角度看,行爲動機很明確,所以無可非議,但從業主角度去看,由於一直在進行性交易,所以才決定實行新法案《性交易特別法》,使警方具有解釋權。從此,業主也將受到比過去更爲嚴厲的處罰。
警方雖然稱:“只有管制業主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性交易慣行問題,這是必要的措施。”但對此,業主則表示強烈反對。
誘導性交易行爲的宣傳團體也是一大問題。警察廳下達了有關將現行《青少年保護法》第51條中規定的“對青少年有害的廣告宣傳物”作爲管制宣傳物的基準的指示。
但對此也有人指出,由於成人廣告物即使不做出具體的表現也具有性交易廣告的效應,所以要制定一個與“青少年廣告物”不同的基準。
警察廳負責人稱:“即使對性交易行爲進行暗示,也會管制工作造成很多麻煩。”
對提供俗稱“褲子總經理”的實際業主也要根據特別法中提到的“也可以對資金或是場地提供者進行處罰”條款進行處罰,這就是警方的方針對策。但在搜查過程中找不到確鑿的證據時,還有可能引起其他的“非法搜查”等混亂。警方負責人無奈地說:“預計在出臺具體明確的管制和處罰方針之前,人權侵害和濫用職權等混亂局面將一直持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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