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快從2006年7月開始,全國234個市、郡、區基礎自治團體可以在自願的情況下,創設與國家警察分開的自治警察。
16日,政府革新地方分權委員會(委員長尹聖植)舉行了由盧武鉉總統主持的關於“自治警察制引入方案”的國政課題會議,決定引入自治警察制。
自治警察將管制地區內的娛樂場所、確保交通秩序等,負責部分治安行政。
據該方案介紹,在基礎自治團體下將創設自治警察科,並根據自治團體的不同條件,在各科留下10~100人,總人數將達到6000多人。該人數占國家警察(約9萬人)的6.6%。
而且全國1867個治安中心(以前的派出所)也將逐步歸自治警察管理。自治團體長將對自治警察行使人事權。
自治警察將獲得基礎自治團體目前擁有的對食品、環境、車輛運行限制等20多個事務的特別司法警察權。但即使行使特別司法警察權,也只負責罰款20萬韓元以下的事件。刑事立案事件由國家警察負責。
國家警察將繼續負責調查、搜集情報、牽涉外國人的事情、保安等要求高度專業技術和全國統一性的事務。
警察廳有關人士表示:“如果實行自治警察制,通過自治團體長選舉可以瞭解各地區的‘感受治安’,因此,將有利於提高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的感受治安。”
盧武鉉總統在當天的會議上表示:“從追求國民主權和居民自治的方向看,實行自治警察制的決定具有深遠的意義。”
盧武鉉總統還評價說:“居民將從自己推選的警察那裏獲得服務。市民參與運營的自治、生活警察的誕生不僅有助於轉變價值觀,還會提高生活福利。”
政府計劃,在通過聽證會和討論會後,於11月制定相關法案,並從明年7月開始在大城市和農村地區等一些市、郡試行,然後從2006年7月新自治團體長上任開始正式實行。
另外,從盧武鉉總統把“引入自治警察制後,警察的調查權將獨立”視爲總統選舉承諾的情況看,有可能以此爲契機,儘快討論警察調查權獨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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