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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首都特別法的主要內容

Posted June. 22, 2004 21:46   

目前,很多人紛紛質疑《爲了建設新行政首都的特別措施法》能否成爲政府正在推進的新行政首都的根據。

爭議的焦點問題是,是將特別法看作包含權利與義務的“實體法”,還是看作單純規定體現權利的方法和程式的“程式法”。憲法專家們指出,特別法應該成爲實體和程式合理結合的法律。

▽“不能成爲遷移行政首都的根據”:主張“特別法是程式法”的人強調,目前正在進行的行政首都遷移實際上是遷都。特別法的宗旨是遷移部分行政部門,解決首都地區過於集中的問題,並促進地區均衡發展。但是,現在不僅是遷移行政部門,還要遷移國會和大法院,這實際上就是遷都。

他們認爲,《建設法》在缺乏首都遷移法這一母法的情況下,實際上是規定必要程式和方法的特別法,因此,從法律上不能成爲遷移行政首都的根據。就像沒有規定刑法的內容和判決程度的刑法(實體法)的情況下,只有刑事訴訟法(程式法)根本不能進行刑事處罰。

明知大學客座教授許營(憲法學)指出:“用現在的特別法進行遷都計劃,超越了以遷移行政首都爲根本特別法的宗旨和範圍。”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國立大學憲法學C教授針對特別法是程式法的見解表示:“不能看作是有根據的主張。”

▽“特別法是實體法”:持這種觀點的也不在少數。他們認爲,特別法第6條規定了遷移物件和遷移方法、以及時間,第8條還規定了遷移的預定地區,因此,可以看作上實體法。

他們還認爲,給予新行政首地推進委員會很大權利,可以對預定地區進行基礎調查,而且對遷移地區限制建築許可,以及制定土地交易制定地區。因此,特別法應該看作上實體法。憲法研究官出身的律師黃道洙表示:“僅憑給予推進委員會各種調查和限制的權利就可以看作上實體法。不應該把這看作是程式法。”

▽“實體和程式應該合理結合”:元老憲法學家、漢城大學名譽教授崔大權表示:“遷移行政首都問題不能僅靠國會的多數票就能解決。首都的位置與憲法明文規定的主權和領土一樣,是法律的核部分。因此,遷移行政首都的問題不應該由國會推進,而是由國民投票決定。”

崔大權還表示:“特別法是在選舉中,根據考慮到忠清地區得票數的政黨之間的協定制定的,而且沒有經過一次聽證會,因此,不具備程式上的合理性。”



李秀衡 李相錄 sooh@donga.com myzodan@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