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財務欺詐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大宇集團前管理層被判處賠償投資損失。
由於這是就大宇集團財務欺詐事件,根據所提出的違憲審判於去年12月在憲法裁判所被駁回,各級法院開始重新審理後做出的首次判決,所以以後類似訴訟的判決令人關注。
30日,漢城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議22部(部長法官朴正憲)表示,28日,在個人投資者李某以大宇集團前總裁金宇中等大宇集團的3名管理人員和大宇重工業等 3家企業爲物件提起的賠償損失訴訟中,做出了“賠償9700萬韓元”的原告部分勝訴判決。
審判部表示,“由於金宇中等人在1997年、1998年財務年度計算當時,以過多計入財産,捏造當期純利潤等方法,擬定並公示了虛假財務報表,所以應擔負起賠償投資損失的責任。”
但是審判部還表示,“由於原告具有在當時大宇重工業的財務存在問題廣爲人知的情況下,盲目進行股票投資的過失,所以將金宇中等人的責任限定爲40%。”
曾經對大宇重工業股票進行過投資的李某因1999年10月隨著大宇集團財務欺詐事實浮出水面股價開始暴跌,所以以“因公示虛假財務報表,受到投資損失”爲由,提起了賠償7.2億韓元的訴訟。
在因財務欺詐事件被起訴的11名大宇集團前任管理人員中,大部分經過上訴審判被判緩期執行而暫時被釋放,但是其中7人因涉嫌使國內資金流出海外及進行非法外匯交易等原因被判處罰款共24.3558萬億韓元,正在等待大法院的最終判決。
李泰熏 jefflee@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