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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武鉉總統律師小組:選任律師需要國會表決

盧武鉉總統律師小組:選任律師需要國會表決

Posted March. 29, 2004 22:39   

29日,盧武鉉總統律師小組就對盧武鉉總統的彈劾審判事件表示,27日向憲法法院提交了包含“在國會上訴委員選任律師小組過程中存在不當之處”內容的意見書。

盧武鉉總統律師小組的幹事文在寅當天主張說:“在彈劾審判中,能夠選任代理人的當事人是國會,而不是上訴委員。因此,選任律師小組需要國會表決。在國會沒有表決的情況下,選出的上訴委員方面的律師小組不能代表國會進行辯論。”

盧武鉉總統律師小組27日表示,向憲法法院提交了盧武鉉總統不參加辯論的申告書。

國會上訴委員方面于29日向憲法法院提交了意見書。其內容爲,如果總統違反憲法或法律,應進行彈劾。至於其違反行爲是否嚴重,並不重要。

上訴委員方面在意見書中還主張,總統玩忽職守、存在與執行職務相關的不道德行爲、沒有能力等都可以成爲彈劾理由,而且就該事件提出的3個彈劾理由都很合理。

上訴委員方面研究相關方案,如果盧武鉉總統繼續不參加辯論,將申請對總統的審問和申請,對彈劾理由進行廣泛的取證調查。

憲法法院計劃,如果盧武鉉總統不參加30日下午2時舉行的首次辯論,就不進行審判。而在確定第2次辯論日期後,結束首次辯論。

另外,國會議長朴寬用當天下午向憲法法院提交了第2次意見書。其內容爲,在當時表決上訴彈劾案時,國會議長和議事局長多次向開放的我們党議員詢問了投票意向,但開放的我們党議員沒有參加投票。因此,不能視爲剝奪投票權。



李相錄 myzodan@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