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徵收?隨著《選舉法》的修改,不僅可以向提供金錢或款待的候選人徵收罰款,而且還可以向收取金錢或接受款待的選民徵收罰款。
一旦決定處以罰款,選舉管理委員會會立刻以選舉管理委員會的名義向罰款物件下達 《罰款處分通知書》。接到通知書的罰款物件應在20天內交納罰款,而且在此期間內可以提出異議。如果所提出的異議被接受,則相應地區的選舉管理委員會將通過審議,要求管轄法院做出判決。
如果罰款物件沒有提出異議且在20天的交納期限內沒有交納罰款,將在7天以內再次下達催繳通知書,並將交納期限延長10天。如果仍未交納罰款,徵收罰款業務將從選舉管理委員會移交到國稅廳或轄區稅務所。
△徵收並非易事:選舉管理委員會宣傳科科長趙長延表示:“至今爲止,因違反《選舉法》而徵收的罰款,在國稅廳方面徵收得非常順利。我們並不打算爲了徵收下派選舉管理委員會職員或利用第3種方法。”
國稅廳徵稅2系負責人表示:“對於徵收罰款,選舉管理委員會沒有依靠自己力量執行的權力。將以處理滯納普通稅金的方式進行處理,而且有扣押和拍賣等方法。”
但由於選民也被列入罰款物件,所以,此次選舉中徵收罰款的案件數量有可能劇增,但是由於人力不足等原因,徵收罰款不會一帆風順。
△表示反對的選民:本月14日,因每人收取價值5000韓元的巧克力和接受了相當於9250韓元的晚餐款待,而被選舉管理委員會處以76.25萬韓元罰款的李某(46歲,女)和鄭某(44歲,女)的立場是,不僅要提出異議,而且還將研究通過法律加以解決。
李某表示:“選舉管理委員會爲了增加管制數量,硬性套用相關法律。沒有理由交納罰款,而且將以侵犯名譽爲由起訴選舉管理委員會。”
漢城地方律師協會的河昌佑律師表示:“在修改後的《選舉法》中,對選民也徵收罰款是合理的事情,但這是非常敏感的問題,所以,選舉管理委員會和國稅廳有必要適用正確的法律。”
丁陽煥 ray@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