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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才是真凶?

Posted February. 26, 2003 22:28   

法庭在判決書中稱:“作爲最爲重要的間接證據的與崔某的死亡時間相關的證據的力度隨著重新實施調查的瑞士法醫學專家提供證詞及火災實驗結果大爲削弱,僅以目前的證據,要判李某有罪,尚存在疑點。”

李某涉嫌於95年6月在漢城佛光洞公寓殺害妻子和女兒,把屍體搬到浴盆內,在公寓縱火。被起訴後,在一審中被判死刑,但在二審中被判無罪。對此,大法院於98年11月把該案移交給漢城高等法院,而漢城高等法院於2001年2月再次判被告無罪。本案前後經歷了8年時間。

李某表示,將通過律師,對起訴自己的檢察機關和國家提起民事、刑事訴訟。

△核心爭議點:本案核心爭議點是死者死亡時間。1995年6月12日上午,崔某及其女兒(當時1歲)的屍體在漢城恩平區佛光洞被人發現。上午8時20分許,保安人員看到崔某家的門縫中冒出濃煙,隨即報警。聞訊趕赴現場的消防人員在上午9時40分許發現了二人的屍體。

警方和檢察機關在現場並未發現任何可證明罪行的證據。

判定李某有罪與否的重要證據是檢察機關提出的死者崔某的屍斑和屍體僵硬程度爲基礎,由國內法醫學專家做出的“死亡時間很有可能是李某上班前的上午7時之前”的鑒定結果。因爲,如果死者在李某上班之前就已死亡,可間接證明李某行兇事實。

△判無罪的理由:2001年2月,負責重新審理本案的漢城高等法院法庭認爲:“檢察機關僅靠間接證據就斷定了李某有罪。雖然我們無法否認産生李某是否兇手的懷疑的事實,但沒有充分的理由判李某有罪。”對此,檢察機關出示了電腦類比實驗結果,主張火災發生時間是在7點之前,但法庭稱:“用準確的資料進行實驗的結果推測火災發生時間之舉並不客觀。”予以了駁回。

此外,法庭認爲以瑞士法醫專家的證詞爲根據,通過屍斑和屍體僵硬度來推測死亡時間的方法,誤差範圍過大,且存在太多變數,缺乏準確性,並稱:“甚至不能排除第三者行兇的可能性。”

△判決的意義:在本次判決中,法庭再次確認了對犯罪事件嚴格要求證據的“證據爲主”的原則。雖然法庭認爲即使是間接證據,但只要能證明犯罪事實,就能認定有罪,但根據檢察機關出示的證據,難以定罪。

至此,調查殺害崔某的真凶問題再次回到了起點。死者丈夫作爲“冤枉的被告人”,雖然得到翻案,但抓捕也許在什麽地方冷笑的殺人犯的工作,成爲了調查機關有待解決的問題。



丁偉用 viyonz@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