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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立特赦原則!”

Posted January. 02, 2003 22:38   

金大中總統于去年末實施的特赦引發了這是根據個人判斷實施的“照顧性赦免”的譴責,與此同時,以法律界爲中心紛紛指出,應通過法律修改確立赦免程式的標準和原則。

特別是,特赦是由總統消除司法部判決的刑罰效力的制度,雖是有悖於分權原則的特例,但卻被頻頻使用,甚至引發了“赦免踐踏司法權”的批評。

▽赦免權濫用譴責:朴燦運律師稱:“國民不認同的赦免使國民産生了‘有錢無罪’的思想,社會綱紀正在遭到毀損,司法正義和法律穩定性大受其害。”

漢城高等法院的一位審判官稱:“個人出於政治考慮在按照自己意願實施赦免,因此大多時候國民會産生虛假的感覺。法院和檢察機關抱有同感。”

林榮和律師稱:“超躍國民所能接受的限度,無視法律尺度,隨時赦免嚴重不正之風罪犯的行爲是不正確的。”並指責稱:“不可像擺出戰利品似的實施赦免。”

大檢察廳的一位檢察官稱:“如果政界人士和經濟界人士産生‘即便受到處罰,只要赦免就會平安’的想法,不是沒有必要調查權力型不正之風案了嗎?”

經濟正義實施市民聯合政策室長高桂鉉譴責道:“總統在任期末濫用赦免權的行爲充分反映出政權的反腐敗意志是多麽脆弱。”

▽弊端及對策:問題的核心爲,赦免物件完全根據個人意願而定,沒有名分,也失去了平衡。

在去年年末實施的赦免中,牽連大宇集團財務欺詐及牽連詐騙貸款的子公司代表等9人被宣告特赦,恢復了政治權力。但以和他們同樣罪名被控的子公司實務負責人卻被排除在赦免物件之外。

一位律師稱:“給主要罪犯——公司代表和高層負責人‘免死金牌’,而按指示辦事的‘黨羽’——實務負責人卻被排除在外,有失公正。”

因此,政界、學術界、法律界敦促稱,設立赦免審議委員會,制定防止濫用赦免權的對策已刻不容緩。

2日,大國家黨透露道:“我們將審議、推進《赦免法》修改工作,如引入判決之日起刑期未服滿三分之一者不得赦免的制度,或成立由總統、國會、大法院院長等人推薦的人士組成的赦免審議委員會。”

但有些專家憂慮,如果組成赦免審議委員會或制定刑期標準,有可能使特殊情況下才使用的赦免權變爲日常權力。

▽國外的赦免權限制制度:德國聯邦憲法法庭嚴格規定:“赦免權只限以下情況使用:糾正在法律的一致性、正直性及調查過程中所産生的錯誤以及應考慮事後發生的一般性、個別性情況變化時。同時,赦免權必須在尊重法律平等性、穩定性的基礎上行使。”

芬蘭憲法規定:“對特殊情況,總統應經過大法院的同意行使赦免權。”而丹麥禁止對各級長官實施赦免。在挪威,被衆議院起訴的罪犯不能被赦免。

另外,美國前總統比爾·克林頓在卸任前的2001年,曾因涉嫌以提供非法政治資金爲代價,赦免因逃稅而被起訴後逃到海外的馬克·裏齊,而被檢察機關調查。



李明鍵 李相錄 gun43@donga.com myzodan@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