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從正式選舉運動開始到投票結束爲止的23天的時間內,禁止公佈及報道一切與選舉相關的輿論調查結果的《公職選舉法》第108條第一款,加重了選民的選擇混亂。當初,該措施是爲阻止散佈根據政治意圖和目的而做出的輿論調查結果,以避免民心被誤導的情況而制定的措施,到如今,這一條款反而成爲了阻礙正常輿論形成的“絆腳石”。
首先,散佈在法規難以涉及的死角-網路上進行的不可靠輿論調查結果的狀況事實上使該條款形同虛設。加上全無根據或爲特定政派的利益而誇張的不合理輿論調查資料也在網上肆虐,帶來的危害變得日益嚴重。
在民主黨下設的“100萬支持者”事業部網站和網路媒體“ohmyNews”網站的公告欄上隨意上傳冒充《東亞日報》、《文化日報》輿論調查結果的行爲分明是民心攪亂行爲。這完全屬於選舉法上規定的散佈虛假事實罪,因此選舉管理委應迅速查明具體情況並嚴懲相關人員。各候選人避開輿論調查支援率而通過形勢分析形式間接透露內情的行爲也是一種企圖欺騙選民的伎倆。而這種“聰明”的做法在導致令人啼笑皆非的副作用。因爲這種舉動往往會導致根據地區、年齡的格局分析,引發地區主義或不同世代之間的矛盾。
在發達國家中,幾乎沒有像我國這樣長時間禁止輿論調查結果的國家。大部分國家乾脆沒有這方面的限制。我們的選民也已經很“成熟”,可以充分認識、察覺各種輿論調查所帶來的局限性及隱含的“陷阱”,因此,選舉法第108條第一款應該被廢除。
同時,連聯合党的總統候選人也通過輿論調查選出的形勢下,還有什麽可回避公開輿論調查結果的理由呢?我們認爲,允許自由公開輿論調查會有助於形成健康的輿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