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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監控形同虛設

Posted December. 01, 2002 22:40   

有批評指出:在大選臨近之際,雖然非法網路選舉活動仍很倡狂,但因警察的監督體系的低效率運營,達不到到有效的抑制效果。

警察廳總廳及各地方警察廳及一線警察署都在運營網路監控辦。但是因未劃分他們的監督人員的負責業務,而且所有網站都被歸爲“共同警備區域”,因此造成對主要網站的重復監控。

目前甚至連進行監督和約束時需要的基本方針也未制定。尤其對非法上傳文章的控制更爲複雜,把控制的本身依賴於調查官的“感覺”上,或者接受選管委和檢察的交叉指揮。因指揮體系如此複雜,實際上很難對其迅速進行約束。

▽控制現況:據1日漢城一線警察署的消息:每個警察署有4,5名調查官在選舉實況室“網路辦”內工作,他們每人在自己的電腦的收藏夾上保存了20-30多個網站。

監督物件大部分是大國家黨和民主黨,媒體及公告欄比較活躍的門戶網站。僅對接到特別舉報的新網站的公告欄進行檢查。

因此,重復上報到警察廳的內查報告也不少。一線警察署某調查科長稱:“實際上最近出現10多起重復事件。”,並稱“因優先對雅虎、NAVER等註冊人數較多的網站進行調查,因此即使捕捉到現場,也要一一接受警察廳的‘交通指揮’來決定由哪個警察廳負責調查。” 因此,實際等於上把在非“主要網站”肆虐的非法選舉活動排除在調查物件之外。

▽模糊的標準:立案標準也千差萬別。據實際確認的結果表明:各警察署的成爲“著手進行內查”的標準的誹謗文章的調查次數千差萬別。有的警察署平均每人20-50次,有的警察署甚至達到150-500次。

漢城警察署選舉實況室室長樸柱鎭透露:“對於誹謗大選候選人的誹謗文章,立案的標準並不是次數而是‘質’。”

但是因規定誹謗標準的選舉法第82條第3項中只提出:“禁止對候選人上傳虛假事實或誹謗私生活的行爲”的籠統性的內容,所以目前也只能靠調查官個人的感覺來判斷是否進行實際調查。

漢城一線警察署網路辦某調查官稱:“常識就是判斷標準”,並稱“即使委託選管委進行權威解釋,對每個事件處理的方法都不相同。” 尤其是很難對運用“以‘尊敬的XX候選人(啓)’爲開頭,運用禮貌性的敬語的文章,或者打著‘摘自xxx’的幌子來逃避自身責任”等巧妙手法進行的非法選舉活動的決定立案與否,判斷標準上很混亂。

▽複雜的指揮體系:也有批評指出,指揮警察調查的體系也成爲問題。如果網站上傳有“誹謗文”,選管委則有權力刪除其文章,但是警察卻沒有此權力。而且,根據現行的法律,警察對網路選舉疑犯進行調查時,必須從立案階段開始接受檢察廳的指揮,爲檢舉案件,要經過檢察機關的有關追查互聯網IP地址批准,也要花費2,3天的時間。而且,如果在網吧等地以“打遊擊”的方式上傳誹謗文,則很難對其進行立案和檢舉。

另一方面,今年年初到上月末警察共檢舉了400多件涉嫌網路候選人誹謗的案件,對9人採取拘留措施,對57人採取非拘留立案措施。



cij1999@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