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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選聯合應對落選運動負賠償責任

Posted September. 26, 2002 23:08   

對在2000年“4.13”總選當時由市民團體組成的“總選聯合”展開的落選運動所造成的損失賠償訴訟案,已經做出第一次判決,該團體的代表負有賠償責任。

對落選運動首次做出和刑事責任不同的民事損失賠償責任的本次判決,有可能引發當時作爲落選運動物件的政界人士的類似訴訟和市民團體的抗議,預計會出現不小的混亂。

26日,漢城地方法院民事13部(部長審判官金熙泰)對李鍾贊(民主黨顧問)前議員針對總選聯合常任共同代表崔冽(環境運動聯合事務總長)等4名當時總選聯合領導人提起的賠償損失訴訟,做出了賠償1000萬韓元的判決。李鍾贊前議員稱:“由於落選運動,我遭受了在總選中被淘汰等損失。”

裁判部表示:“總選聯合的落選運動不論選舉結果如何,不僅是違反公平選舉法的行爲,也是妨礙李某公務擔任權等參加政權活動的行爲。”“總選聯合負有賠償李某所遭受精神痛苦的責任。”

裁判部還稱:“由於落選運動是追求非個人利益的公共利益的行爲,就算有可受到正當行爲評價的方面,但從候選人個人採取的對應手段的程度、選舉法宗旨、公然無視選舉管理機關指導等方面看,不能視其爲正當的行爲。”

曾領導公佈22名集中落選運動物件名單等落選運動的共同代表崔某和常任共同執行委員會委員長朴元淳等人被起訴違反公平選舉法,在第一、第二審中均被判爲罰款50萬韓元,但不服判決,已提起上訴。

“4.13”總選當時,在鍾路參加競選的李鍾贊前議員被列在總選聯合的集中落選運動物件中,落選後,他對共同代表崔冽、委員長朴元淳、常任共同代表池銀姬等人提起了賠償1億韓元損失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