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操縱股價或侵吞等金融事故是因爲內部控制不當造成的事實被揭露,則金融公司應懲戒有關主要負責人。而引起事故的當事者應受到刑事起訴。
另外,機構投資者在進行大額交易時,也應與普通投資者一樣拿出保證金。
30日,金融監督院發表了金融事故預防對策,並表示,從下月開始以所有金融公司爲物件,將對內部控制系統進行特別檢查。
金融監督院制定了對引起金融事故的當事者必須進行刑事起訴的原則,並對相關負責人追究內部控制責任。截止到目前,大部分隻對引發事故的當事人追究了責任,而且一旦回收事故金額,則不進行刑事起訴的情況居多。
另外,把金融事故金額超過金融公司自身資本的2%,則採取追究責任機構警告,超過1%,則採取注意機構警告措施的基準,分別調整爲1%和0.5%。
金融監督院計劃在230家銀行、100家非銀行、60家保險公司、70家證券公司等460家金融公司營業所中進行抽查,從下月12日開始到19日檢查內部控制制度履行情況。
金融監督院證券檢查局局長金在燦稱,“以盜用機構賬戶事件爲教訓,將針對股價指數期權欺詐和‘做空’抛售股票等新型證券事故,將特別加強管理監督。”
另外,自去年發生東遠證券“做空”抛售股票事件以後,證券公司對大量的抛售指令進行著確認及檢查,但對購買指令無類似程式,所以有關部門提出了異議,因此,決定建立證券交易所自動搜索大規模指令的系統,並義務性地確認其真僞。
金融監督院指出,以後證券公司要進行改善的內部控制系統,它們是△與收支款無關的職員接近與收支款有關的功能,△加強對大量交易及異常交易等交易的監視,△對不公正交易、涉嫌賬戶、拒絕委託等情況確認過程細化等。
金東元 daviskim@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