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接受公共資金援助的金融機關要公開與政府簽署的改善經營擔保書(MOU)﹐同時必須提交工會的同意書.而且還得讓提供公共資金的銀行保險公司的職工或該公司指定的人員擔任社外董事.
財政經濟部長官陳稔28日向國會財經委報告了以上述內容為主幹的“公共資金制度改善案”.還表示將修改銀行顧客保護法和銀行保險公司的規章制度﹐從下個月將開始分階段進行.
陳長官指出﹕“如果這些金融機關未達到向MOU上報的財務比例﹐會採取凍結其工資等手段.”還說﹕“為了防止結構調整因工會反對而受挫﹐特要求附加工會同意書一項.”
財經部計劃簽署MOU時要明確公共資金援助限額。如果不能如約履行自救計劃﹐將停止援助﹐追究管理層的責任﹐將該機關與其他優秀金融機關合併.
決定通過與法務部協議﹐委派檢察人員到銀行保險公司和金融監督院負責提供法律咨詢.對于那些接受公共資金支援的機關嚴厲追究責任.
另外還決定﹐為了加快處理破產程序的進程﹐委任銀行保險公司人員為破產金融公司的財產管理人.同時計劃,破產公司以財產管理人的身份出售財產時不用征得監察委員的同意或法院許可.
公共資金管理委員會將由財經部及計劃預算處長官﹑金融監督委員會委員長﹑銀行保險公司與財產管理公司社長﹑韓國銀行總裁等6名政府官員和立法﹑行政﹑司法部推薦的9名民間人士等共15名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