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指出﹕開始第二次企業結構調整的政府和債權團的‘停業’范圍已包含了法定管理﹐已與本來的意圖脫軌.
結構調整本來是要消除沒有希望的企業﹐但法定管理又讓其苟延殘喘.這樣就不能消除市場的不安心理.
有人批判﹐如果債權銀行決定企業改善作業的中斷﹐卻又同意了法定管理的話﹐就只能看成是為推卸責任的典型的道德敗壞.
法定管理也要‘停業’
上月20日銀行在簽定‘信用風險評價協議會協約’時﹐把有虧損征兆的企業范圍分為﹕正常﹑一時性流動性危機﹑結構性流動性危機﹑停業(法定管理﹑和解)等四個階段.
對處于一時性流動性危機中的企業﹐支援新資金﹐對處于結構性危機中但有恢復可能性的企業則通過出資轉換來拯救.根據此決定﹐法定管理也應該‘停業’了.
法定管理是‘特別優惠’
但是﹐如果仔細考慮一下法定管理制度的內容﹐很難看成是停業.法定管理是根據公司整理法﹐以法院為主體進行的挽救虧損企業的程序.在這一期間﹐公司的債務被凍結﹐債權人無法行使債權.即使在通過法定管理而復蘇的情況下﹐進入法定管理一次也需要10年.這是讓借錢給企業的債權者單方面的犧牲﹐讓虧損企業享受優惠的制度.
這樣看來﹐沒有列入企業改善作業范圍的企業也要申請法定管理﹐試圖避免停業.8月友邦﹑9月美洲實業和這次東亞建設也都是這樣.其中的美洲實業向法院提出法定管理的申請已被駁回﹐現正處於帳務整理階段.
韓國金融研究院金炳淵博士強調說﹕‘沒有希望的企業應盡快整頓﹐其餘的企業才能有出路.即時是子公司很多﹐對經濟衝擊很大的大企業﹐也應只挽救正在進行中的事業,其他則進行整頓.類似這樣的多樣化的公司整理計劃方案是畢要的.
‘向迎21Risk Consulting’社長李定祚認為﹐‘債權銀行說依靠自律協約來進行的企業改善作業是不行的.如果同意法定管理的話﹐就只能解釋為是為了逃避責任.
金融界的看法
金融界的立場是﹐對於正在進行企業改善作業的企業所作的法定管理申請﹐不能說它一定是件壞事.產業銀行特殊管理部科長韓章洙強調說﹐‘若進行企業改善作業﹐就很難協調利害關係複雜的債權團間的意見.但若將其按法律規定來管理﹐就可根據法律來秉公處理.’
某外國證券公司的分析家說﹕‘如果以清盤為前提進行法定管理﹐是可能接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