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股東以企業為對象提出賠償損失訴訟並且贏得官司的話﹐其他股東也可得到賠償的證券相關集體訴訟制度(CLASS ACTION)將階段性地被引入.由于小額股東集中對特定候選人投票選出理事的集中投票制沒有義務化﹐引入條件得以放寬.政府星期五接連召開了黨政協商及經濟部長座談會﹐以上述內容為大體框架﹐制定了為了企業透明經營的企業支配結構改善方案﹐並決定通過修正相關法令﹐從明年起實施.財政經濟部當局者解釋說﹐法務部制定了按年度及企業規模階段性地引入證券集體訴訟制的方案.經過與財經部的協議後﹐確定最終方案.一旦大規模企業首先開始引入此制度後﹐逐漸擴大的方案很有說服力.
政府對於市民團體一直要求的集中投票義務化﹐沒有從法律上實施義務化﹐而將小額股東的集中投票制實施要求資格從目前的持股3%以上放寬到1%以上.另外﹐為了實施集中投票制﹐決議變更公司章程時﹐為了削弱大股東的影響力﹐持有股份3%以上的所有股東將只能行使3%的表決權.為了提高社外理事(outside directors)制度的實效性和中立性﹐強化內部交易監督﹐持有有關公司或子公司股票或者與之有金錢交易的話﹐就不可成為社外理事.社外理事的收入及活動範圍應告知各股東﹐並且監察委員會委員長鬚由社外理事擔當.
還規定了企業與大股東及子公司等利害關係者(stakeholder)進行一定規模以上交易時﹐必須得到理事會的承認﹐並向股東大會報告﹐以此強化對內部交易的監視.另一方面﹐財經部和民主黨在當天黨政協議中﹐將證券交易法修正案中含有將金融監督委員會的企業不公正交易調查權限提高到公正交易委員會水平內容的計劃變成了一紙空文.黨政方面一致認為由於東方信用金庫非法貸款事件暴露出了金融監督委及金融監督院的所作所為中存在的問題點﹐不應該再擴大金監委的權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