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三年間的營業利潤抵不上利息或是在新資產健全性基準以下的150--200個大企業﹐它們的復甦或是退出與否﹐將在10月中作出判斷.在這當中﹐經判斷有可能復甦的達到銀行負債出資轉換的企業﹐通過減資(減少資本金額)剝奪大股東的經營權.在這個過程中﹐對掩趕h出企業的虧損債券﹐判定為能復甦企業的銀行﹐進行包括行長在內的經營人員的撤職的處置.
星期四﹐金融監督院對於此內容﹐對潛在虧損企業確定了評價標準(復甦﹑退出的參考線)﹐並通過銀行貸款負責人委員會向銀行通報.由此﹐各銀行將于包括外部專家在內﹐組成10人左右的信用危險評價委員會﹐定出信用檢查細節基準﹐于10月作出可恢復企業和退出對象企業的判定.評價結束後﹐可正常營業和一時有流動性問題的企業將由銀行負責提供資金支援生存下來.另一方面﹐在結構上發生流動性問題的企業中﹐通過自救計劃可能復甦的企業﹐將採用出資轉換等復甦方案﹔復甦可能不確切的企業﹐將通過法庭管理﹑清算﹑合併﹑出售﹑企業結構調整專門公司的轉移等進行整理.






